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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2020]30号 bob手机在线登陆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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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审查监督,规范我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促进工会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bob手机在线登陆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称“经审会”)是我校工会代表会员对校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效益情况进行审查监督的组织。

第三条经审会向bob手机在线登陆工会(以下称“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经审会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独立行使审查监督权。

校工会委员会和二级工会应尊重和保证经审会依法行使审查监督的职权,对经审会提出的正确意见,应予支持和采纳。

第二章组织和成员

第五条经审会由校工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校工会员代表大会在选举工会委员会的同时,选举产生经审会。

第六条经审会由5-9名委员组成。委员应选举具有一定财经知识、熟悉国家和工会财经政策法规、敢于坚持原则、办事公正、廉洁奉公、热心工会经审工作、密切联系群众的会员担任。为有利于代表会员进行有效监督,委员中一般应包括工会干部、财会或审计人员、纪监人员和其它会员代表。校工会委员会主持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及管钱、管物人员不得兼任委员。

第七条经审会设主任1人,负责召集经审会会议,主持经审会日常工作;设副主任1-2人,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副主任由经审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工会批准。

第八条经审会任期与校工会委员会相同。任期内如有人员出缺,由校工会员代表大会补选。主任、副主任的任免,要征得上级工会的同意,并履行民主程序。

第九条经审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工会积极分子参加审查工作。

第三章

第十条经审会对校工会财产管理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监督:

(一)工会经费收入、上解支出预算计划的编制、执行和决算;

(二)工会经费收支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三)工会财产的安全性、完整性;

(四)工会重大项目或活动经费收支的合法性、效益性;

(五)工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性;

(六)国家和上级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的执行情况

(七)校工会员代表大会有关工会财务工作决议的执行情况;

(八)国家和上级工会规定的其他审查事项。

第十一条经审会应督促校工会委员会定期向会员公布财务账目,检查经审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经审会有责任对收好、管好、用好各项经费和加强工会财务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向校工会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经审会在校工会组织机构变动和财务、财产管理负责人变动工作时,负责监督财务、财产的清查和交接。

第十四条经审会应支持工会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向工会干部和会员宣传国家和工会的财经政策法规。

第四章

第十五条经审会依法独立行使审查监督权。

第十六条经审会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人员列席校工会委员会有关财务工作的会议,委员可列席校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七条经审会具有下列权限:

()可根据工作需要听取校工会关于经费收支的年度预算计划、决算报表、会计报表和文件资料的汇报;

()检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预算计划、决算报告、资金和财产等会计资料,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向被审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取证;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提请校工会委员会及时制止,并对己造成的损失做出处理决定;

(五)遇有阻挠、破坏审查工作时,可以采取封存账册、印鉴和资财等临时性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意见;

(六)对校工会违反财经纪律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建议校工会委员会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触犯刑律者,建议移送学校纪监部门、司法机关处理;

(七)对模范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在财务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建议校工会员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校工会委员会向上级工会报送预算计划、决算报告,向会员和上级工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时,预算、决算报告应由经审会审查、签章。

第十九条上级工会有关财经的政策法规和对校工会预算、决算的批复等文件,应同时发给经审会。

第二十条经审会对审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有权向上级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反映。

第二十一条经审人员履行职责受国家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的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准报复陷害。校工会委员会应及时干预报复陷害经审人员的行为,并对报复陷害者严肃处理。

第五章工作方式

第二十二条经审会履行经费审查监督职能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一)按经费审查项目进行审查;

(二)列席校工会的有关会议,对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性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对校工会有关财经制度的制订和完善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对校工会重大活动或项目的可行性和合性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三条经费审查项目按审查内容和时间划分为:

(一)每年初进行年度经费收支预算计划审查;

(二)调整预算计划时应进行收支预算计划审查;

(三)每年初进行年度经费收支情况暨决算报表审查;

(四)换届前需进行任期经费收支情况审查;

(五)根据工作需要可进行专项经费收支情况审查;

(六)可随时安排会员反映的重要经费问题专项审查;

(七)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上级工会、学校和校工会委员会安排的有关经费的审查。

第二十四条项目审查工作流程:

(一)成立项目审查组,成员不少于3人;

(二)制订经费审查方案;

(三)核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实物等;

(四)提出经费审查报告征求意见稿;

(五)向被审查单位征求意见;

(六)提出经费审查正式报告。

第二十五条任期经费收支情况审查报告应提交校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其它经费审查报告应提交校工会委员会,由校工会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被审查单位对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复议后仍维持原决定,被审查单位必须执行。

第二十六条经审会与校工会委员会在重大问题上意见不一致时,应同时报请上级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处理。

第二十七条经审会应保持与校工会委员会及其财务工作委员会、校工会财务部门的经常性联系,保持与学校审计、财务、人事等部门的联系,相互沟通情况,密切协作,取得支持和帮助,共同做好经审工作。

第二十八条经审会要广泛听取和定期征求会员意见,对会员所提出的意见或问题,应认真负责地进行处理,及时作出答复。

第六章议事规则

第二十九条经审会实行集体领导制和民主集中制。举行全体会议须有2/3委员到会方为有效,讨论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形成决议须有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

第三十条经审会应建立经费审查操作规程和计划、总结、学习、会议、调研等内部管理工作制度。

第三十一条经审人员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工会的有关政策法规,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尽职尽责,自觉接受会员监督。

第三十二条经审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不准私自泄露未经正式对外发布的财务数据和其它情况。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本规程自颁布日起实行,原规程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本规程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北京理工大学工会

20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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