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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上诉法院确定货物价格的标准,以违约日存在的双方协议进行审查,考虑无过错方损失的交易性质(英国案例)

案例概要:

2023年1月11日,英国上诉法院(EWCA)就Sharp Corp Ltd v Viterra BV [2023] EWCA Civ 7一案作出判决,认定合同中违约条款(Default rules)第(c)段中的“货物在违约日的实际或估计价值”一词是指根据与标的合同条款相同的名义替代合同衡量的货物价值,撤销仲裁裁决,支持了买方的上诉请求。

案件背景:

2017年1月,Sharp Corp Ltd(原告,下称“买方”)与Viterra BV(被告,下称“卖方”)签订了两份扁豆和豌豆(下称“货物”)的CFR销售合同(下称“合同”,按CFR条件成交时,一般指成本加运费,交货后的灭失和损坏的风险自交货转移至买方)。2017年5月10日,货物在加拿大温哥华装船,并于2017年6月19日抵达印度蒙德拉(蒙德拉)。货物抵达蒙德拉后,由于买方未能付款,货物凭赔偿函(letter of indemnity,“LOI”, 国际贸易概念,与保函具有类似作用)从船上卸下,由买方清关并存放在仓库等待付款,而卖方保留货物中的财产所有权,货物按其订单持有。

当印度政府于2017年11月和12月对扁豆和豌豆货物征收进口关税时,货款仍未支付。卖方根据合同认定买方违约,并在古吉拉特邦法院获得占有令(consent order)。货物于2018年2月2日提供给卖方,并于2018年02月9日转售给第三人Agricore Commodities Ltd。

违约条款(部分)规定如下:违约方以外的一方在向违约方送达通知后,有权自行决定向违约方出售或购买(视情况而定),该出售或购买应确定违约价格。如果任何一方对该违约价格不满意,且双方无法就损害赔偿达成一致,则应通过仲裁解决损害赔偿问题。应支付的损害赔偿金应基于但不限于货物合同价格与货物在违约之日的实际或估计价值之间的差额。

争议问题:在衡量Viterra违反合同的损害赔偿时,是否应参考以下内容评估GAFTA 24第25(c)段中的“违约之日的实际或估计价值”:(a)违约日货物到达蒙德拉的市场价值;或(b)在装运港购买货物当日的理论成本加上到卸货港的市场运费,免运费。

仲裁程序:GAFTA上诉委员会认定,买方因未能按照合同条款和条件支付货物而违约,并有责任根据合同中的违约条款向卖方支付违约赔偿金。GAFTA上诉委员会支持了卖方的请求,并根据仲裁庭构建的理论成本对货物进行了估价,该价格为:(i)在违约日期购买货物起点即加拿大温哥华离岸价的同等货物,以及(ii)将这些货物运至蒙德拉的费用。买方提出上诉,并辩称“货物在违约日期的实际或估计价值”应根据该日期货物重点即蒙德拉的可用市场确定。初审法院维持了GAFTA上诉委员会的裁决。

法院认定:

上诉法院推翻了初审法院的判决,认为违约之后的合同是一份条款经双方变更的合同,该合同是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名义销售蒙德拉仓库的货物,风险已在装运时转移。法院提出以下理由予以支持:

1、在Bunge SA v Nidera BV [2015] UKSC 43案之后,(c)项中的损失已存在市场的普通法补偿措施。赔偿原则的公理是,损害评估反映了无辜一方失去的交易的性质。这需要对违约当日存在的双方协议进行审查,包括对条款的任何变更。

2、在本案中,根据LOI,货物已在卖方出示原始提单的情况下从船上卸下。因此,在违约日期,每份合同不再按照CFR方式处理。货物价值应参照在印度法院由卖方收回货物时蒙德拉仓库散装货物的名义销售情况进行计量,按照附录规定的分期付款条款处理,但风险在合同签订之日转移给买方。

3、在整个上诉过程中,当事方和法官都强调了案件的特点,包括清关(Customs Clearance,是一个经济学术语。即结关,是指进出口或转运货物出入一国海关时,依照各项法律法规和规定应当履行的手续)对货物价值的影响。提交给法院的法律问题(泛指CFR合同)并没有反映案件的事实。为了使法院能够参照这些事实来解决这个问题,法院有权适当地处理法律问题:在上诉委员会认定的情况下,根据违约之日存在的条款,合同损失的适当衡量标准。

总结与评析:

本案问题是如何计算货物价格。在合同中本标明了额外赔付的费用为“不限于货物合同价格与货物在违约之日的实际或估计价值之间的差额”,然而自从货物到达终点并卸货后,买方未能付款,且由于印度政府后期的关税使得货物价格及其损失更难计算。卖方在收回货物后,已经卖给第三方。上诉法院在本案倾向于支持买方的请求,判决撤销仲裁裁决并重审(remit)。

应用Bunge v Nidera案中规定的原则,上诉法院在Sharp v Viterra案中的裁决澄清了参考名义合同评估市场价值时,需要准确反映双方在违约之日的交易条款,以正确反映无辜方的损失。在本案中,作为一种实际后果,当事方应仔细考虑违约之日的合同性质是否发生了变化(与合同订立时相比),因为这可能会显著改变可收回的损害赔偿金额。从战略上讲,意识到这一区别可能会影响一方解决争端的方法,包括:(a)是否同意合同修正案;(b) 在寻求损害赔偿的情况下,提出抗辩的违约日期;以及(c)某些损失是否可以更成地作为原合同(c)段框架之外的额外费用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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