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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条款为非排他性条款时,没有提出有力证据证明其他法院管辖更适合则无法更改首选管辖法院(香港案例)

案例概要:

2023年1月19日,香港高等法院对CHINA RAILWAY (HONG KONG) HOLDINGS LIMITED & ALSO KNOWN AS CHINA RAILWAY SERVICES (HONG KONG) LIMITED v. CHUNG KIN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整个债务协议中唯一的法律选择条款是初始合作协议中的条款,鉴于双方都是香港公司,该条款被解释为双方选择适用香港法律。其次,本案的管辖权条款是非排他性条款,由于被告没有提出有力证据证明其他法院管辖是更合适的选择,再加上法院之前发现整个债务协议受香港法律管辖,因此香港法院具有管辖权。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被告的中止审理请求。

案件背景:

本案原告是中国铁路(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和中国铁路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本案被告是中建集团有限公司,双方都是位于香港的公司。

1995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借被告4000w港元供被告在香港建造酒店。协议约定了管辖法律或管辖权条款(governing law and/or jurisdiction clause):“本协议實施過程中,雙方如發生經濟紛爭,應通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 則循當地法律解決”

1999年1月21日,双方签订了还款协议,同意武汉金银湖国际高尔夫工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金银”)加入还款方,金银通过抵押其在武汉的房产向原告提供担保。协议约定了管辖权条款:“本协议如有未盡事宜,有關方協商後可以補充協議方式予以補充,并(並)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及有關補充協議執行期間如產生糾紛或爭議,可通過協商解決。協商未果,[P]有權向[Jinyin]所在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Jinyin]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1999年5月19日,三方又签订了还款协议(房屋權屬抵債協議),约定金银转移其在武汉的房产给原告以此来偿还前述还款协议的全部债务。协议约定了管辖权条款:“協商未果,協議有關方均有權向[Jinyin]所在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Jinyin]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活動所發生的一切有關費用由甲方[D]及[Jinyin]承擔。”

然而,这些还款计划没有通过,在2001年2月22日至2008年2月13日期间三方又陆陆续续签订了一系列还款协议。

2009年7月29日,原告与被告又签订了还款协议,此时第三方金银正式退出还款方,该还款协议除了承认债务的存在,还考虑用上海的房产偿还债务。后续在2010年12月28日至2020年12月30日期间,双方又签订了一系列还款协议。

2021年5月29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还款。

2022年9月2日,被告申请中止目前的诉讼程序,认为该案应由武汉法院管辖。

法院认定:

争议焦点1:应该适用哪个管辖权条款?

本案有3个管辖权条款可以适用:(a)1995年6月30日合作协议中;(b)1999年1月21日还款协议中;(c)1999年5月19日三方还款协议(房屋抵债协议)中。首先,鉴于本案原告只是索赔所欠债务,那么排除1999年5月19日房屋抵债协议下的管辖权条款,因为该项协议不是管理债务本身,而是一项辅助协议,规定了特定还款方式的可能性。其次,法院认为应适用1999年1月21日还款协议下的管辖权条款,基于以下几个理由:1. 该还款协议加入了新的债务人,重新调整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2. 初始合作协议的名称虽然暗示是某种形式的商业合作,但实质上是一个贷款协议,因为原告只提供资金并根据固定利润获得利息,同样,被告的义务是偿还原告资金及利息并提供担保。而后来的还款协议则是对初始合作协议的修改;3. 还款协议的时间晚于初始合作协议,后方协议中的管辖权条款通常要取代先前初始合作协议中的管辖权条款。

因此,法院认为1999年1月21日还款协议中的管辖权条款是整个债务协议的最新条款,适用于本案。

争议焦点2:管辖权条款的管辖法律应该是什么?

管辖法律选择的原则在Enka Insaat ve Sanayi AS v OOO “Insurance Company Chubb”案中有具体阐述,该案讨论了如何决定一个特定形式的管辖权条款例如仲裁条款的管辖法律:首先,缔约方可以自由选择管辖其合同的法律,与任何合同条款一样,可以协议选择,或者法官根据合同其他条款的上下文含义推断。其次,当无法通过解释合同来确定管辖法律时,则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管辖法律。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首先,整个债务协议中唯一的法律选择条款是初始合作协议中的条款,鉴于双方都是香港公司,该条款可以被解释为双方选择适用香港法律。其次,该条款显然是双方当事人在管辖法律问题上意图的最佳表现,并且没有被后续的任何明确了管辖法律的协议所取代。最后,即使整个债务协议中具有暗示选择大陆法律的条款,例如一些条款中的履行地点在大陆,以及选择大陆法院的管辖权条款本身就说明了当事人打算适用大陆法律,但法院认为这些条款从本质上讲是承诺对大陆财产进行抵押的执行程序,而不是借贷本身。

因此,法院认为管辖权条款的管辖法律是香港法律。

争议焦点3:管辖权条款是排他性条款还是非排他性条款?

被告认为,依据Starlight Shipping Company v Allianz Marine & Aviation Versicherungs AG [2011] EWHC 3381案,如果指定的法院在任何情况下拥有管辖权,法院则将条款解释为排他性条款,否则管辖权条款将是无用的[§19-23]。法院认为,由于还款协议是旨在保护原告作为债权人利益的协议,管辖权条款中的“应”被解释为“可以”而不是“应当”,意味着赋予原告选择在大陆或香港诉讼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其次,没有理由阻止原告在主要债务人所在的香港提起诉讼。最后,法院认为被告援引的案例对本案不是很有帮助,因为法院不清楚武汉法院在任何情况下是否有权处理香港公司之间由债务关系所产生的任何争议。

因此,法院认为本案的管辖权条款是非排他性条款。

争议焦点4:香港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由于管辖权条款是非排他性的,被告若认为其他法院管辖更适合则有责任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被告认为,争议焦点是协议的执行、更改或解除,应受大陆法律管辖。而且,大部分涉及担保准备金和还款事实都发生在大陆。其次,证人可能居住在大陆。法院认为,被告没有提出很有力的论证证明武汉法院更适合管辖本案。在确定管辖法院时,不仅要考虑连接因素,而且考虑争议焦点,以及哪个法院更方便审理。本案的争议焦点很清晰即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款项,即使被告认为已经偿还,本案争议焦点是执行,但被告没有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因此,鉴于缺乏细节以及其他证据,法院无法认定被告已经履行其还款义务,无法认定案件的争议焦点是执行问题,无法以此证明武汉法院更合适。再加上法院之前发现香港法律管辖整个债务协议,因此香港法院具有管辖权,驳回被告的中止审理请求。

总结与评析:

在起草管辖权条款时,有三种选择:双方都服从特定法院的排他性管辖权;双方都服从特定法院的非排他性管辖权;或一方服从特定法院的排他性管辖权,另一方服从特定法院的非排他性管辖权。排他性管辖权条款将争议限制在一个特定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排他性管辖权条款实现了相对确定性。非排他性管辖权原则上将争议限制在特定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但不影响一方酌情向任何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请求的权利。尽管该种管辖权条款提供了灵活性,但存在平行程序的风险。是否使用非排他性管辖权条款取决于每个案件的事实。例如,股票购买协议中的卖方更喜欢排他性管辖权条款,因为卖方有可能被起诉,因此它们希望确定诉讼会在哪里。另一方面,购房协议中的买受人可能想要非排他性管辖权条款,以便他们确保可以在本地法院以及出卖人拥有或可能拥有资产的任何其他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使用了非排他性管辖权条款,发生争议时双方在指定法院提起诉讼(当事各方同意向其提交),寻求中止或以其他方式质疑该法院管辖权的一方负有沉重的证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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