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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财务部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事项的说明

发布人:计划财务部 审核人:任世宏
更新时间: 2019-06-29| 点击数:

  新个人所得税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优化调整了税率结构,提高了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设立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计划财务部收集了新税法实施后师生关注的热点问题,以问答形式做出以下说明。

  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应如何填报?

  答:如果您希望在每月发放工资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优惠,请下载“个人所得税”APP,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特别提醒,无论您在哪个月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都不会影响全年的税额。经与劳务派遣公司协商,劳务派遣员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由劳务派遣公司汇总申报,请B系列劳务派遣员工根据劳务派遣公司通知办理。

  如果您不希望个人隐私被单位获取,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上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选择“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相关税收优惠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时体现。

  2018年12月底由各单位人事干事提交,经计划财务部核对无误的专项附加信息已录入税务系统,老师可在“个人所得税”APP查看相关信息,如需修改,可在APP上操作。

  问:我5月税前收入和4月一样,为什么个人所得税比4月多?

  答: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累计预扣法按年计税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适用税率如表一所示。

  由于累计应税所得额逐月递增,适用税率可能于某一月跳到较高税档,所以各月预扣预缴的个税可能出现先少后多的情况。

  举例1:某在职职工2019年每月税前工资均为15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1500元,从1月起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以前6个月为例,每月预扣预缴税额为:

  1月:(15000-5000-1500-1000)×3% =225元

  2月:(15000-5000-1500-1000)×2×3%-225 =225元

  3月:(15000-5000-1500-1000)×3×3%-(225×2) =225元

  4月:(15000-5000-1500-1000)×4×3%-(225×3)=225元

  5月: (15000-5000-1500-1000)×5×10%-2520-(225×4)="330元

  6月:(15000-5000-1500-1000)×6×10%-2520-(225×4)-330=750元

  可见,该职工1至4月均适用3%税率,各月税额相同,从5月开始跳档至10%税率,所以5月份税额明显提高。

  问:新税法下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如何扣缴?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

  在预扣预缴环节,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劳务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级数

  劳务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4000元的部分

  劳务收入-800

  20%

  0

  2

  超过4000-20000的部分

  劳务收入x(1-20%)

  20%

  0

  3

  超过20000-50000的部分

  劳务收入x(1-20%)

  30%

  2000

  4

  超过50000的部分

  劳务收入x(1-20%)

  40%

  7000

温馨提示:各位老师给校外人员申报酬金,请务必准确填写人员信息,如证照类型、证照号码、出生日期、国籍等。若信息漏填或者填写错误,将会影响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开具,给学校和纳税人带来诸多不便。

  问:我需要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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