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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院务会制度及议事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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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件

法学院[2009]01号 签发人:




法学院院务会制度及议事规则
(试行)

为了贯彻落实好民主集中制,根据学校有关的文件精神,制定法学院院务会制度及议事规则。


  一、院务会议是研究学院学科建设、队伍建设、教学、科研、对外合作交流、学生、行政管理等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策会议。议事的原则是:“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问题由集体讨论决定。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不少于三分之二票数赞成条件下,形成决议;如形不成决议,可向学校领导报告。


  二、院务会成员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院长和书记共同承担着本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责任以及育人等根本任务。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分工明确、积极配合、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形成一个团结和谐、务实进取的领导集体。


  三、院务会实行例会制度,星期一上午10点或下午3点召开例会,如学校、学院有重要事项需要讨论,可以随时召开。当因客观情况造成2个以上成员无法集中时,也可以通过网络、邮件等形式召开,但至迟要在每周三下班前回复意见,并注意打印保存网络信息,作为会议记录原件。


  四、会议一般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在,由党委书记主持。院务会议题由院长会同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副院长、副书记提出,经院长或书记同意后确定。


  五、会议议题和议程由办公室主任汇总,一般提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与会人员。需要进行决策的重要议题,有关人员应事先进行调查研究,做好充分准备。


  六、根据议题内容需要可以召开院务扩大会或党政联席会议,或请有关人员列席。院务扩大会组成人员有:院务会成员,院教授(学术)委员会主任,所长;院党政联席会组成成员有:院务会成员,院党总支委员,院教代会主席、工会主席。


  七、院务会议设有专用会议记录本,指定专人(办公室主任)记录并保存。会议记录内容要详细,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缺席者原因、会议议题、讨论发言内容、决定的重要事项、布置的工作及完成时限、票决时的结果等。


  八、重要的会议决议整理成书面会议纪要并存档,必要时与会成员须在书面决议上签字,签字者可注明自己对决议的态度。


  九、院务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包括:


  1. 学院改革、发展和建设规划,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年度工作计划。
  2. 学院学科规划、专业建设,重大科研项目的组织、申请以及科研经费的分配及使用。
  3. 师资队伍建设,包括人才引进、毕业生接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研究生导师增选,青年教师培养、出国人员计划等。
  4. 院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人员的推荐,学术带头人的考核评选。
  5. 本科生、研究生培养、学生德育教育、教风学风建设。
  6. 合作办学及对外交往事宜。
  7. 学院自有资金管理、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
  8. 学院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调整,院属机构负责人任命及考核;处级干部推荐。
  9. 教工岗位评聘、考核、工资调整及奖励工资。
  10. 校、院级先进个人、集体评选;违纪人员处理。
  11. 重要政策制定、规章制度建立。
  12. 研究落实校党委、校行政交办的其他重要工作。
  13. 其他涉及教职工切身权益的事宜。


  十、本规定未涉及到的其他内容,确属重要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由院、系领导班子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经院务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十一、院长代表院务会每学期向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工至少报告一次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为:学院改革、发展与建设;重点学科建设进展及资金使用;学院年度重点工作情况;人才引进及队伍建设;学院内部财务运行状况;其他需要公开的学院事务等,听取教职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基层民主建设。


  十二、本制度经院务会讨论,并征求请全体职工意见后,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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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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