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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1年度科研助理招聘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函〔2021〕70号

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就业”“保就业”决策部署,根据《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国科发资〔2020〕132号)文件精神,为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构建与国家科技计划实施相匹配的专业科技支撑队伍,结合学校实际,现就做好2021年度科研助理招聘及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岗位设置

科研助理是指从事科研项目辅助研究、实验(工程)设施运行维护和实验技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与项目相关的学术助理、财务助理等工作的人员。

聘用对象为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不含定向、委培)的应届高校毕业生。聘用对象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聘用对象应热爱科研工作,具有从事项目研究所需要的能力和素质,满足岗位任职要求。

学院、科研项目负责人或团队可结合科研项目按需设置科研助理岗位,由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核。

二.招聘及管理

1.科研助理岗位招聘需求经学院汇总后,提交至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科学技术研究院核对后统一发布招聘信息,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组织公开招聘。

2.研助理岗位的招聘工作参照B系列自筹经费招聘流程,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完成。具体流程如下:

1)公开发布。用人单位整合招聘计划,提交至人力资源部。招聘计划中应明确招聘数量、应聘条件、岗位职责、薪酬待遇等信息。学校核对后,统一发布招聘信息。

2)用人单位组织资格审查与初选面试。

3)资格复审。用人单位将推荐人选信息、附件材料等提交至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完成复审。

4)心理测试与体检。

5)公示与聘用。拟聘用人员应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可办理入职手续。

3.学院按规定与科研助理签订服务协议,聘期一般为1年,试用期2个月。服务协议中应明确岗位职责、薪酬福利等,且应符合国家规定。服务协议期满,根据双方意愿及工作需要,可协商续签协议,原则上不超过二个聘期。

4.学院为科研助理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科研项目负责人或团队负责人为科研助理管理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科研助理的薪酬待遇、岗位培训、安全教育、职业发展指导等工作。

5.各用人单位负责对科研助理进行聘期考核,并做好考核结果的归档与备案。

6.聘期内,科研助理的户口可存放在毕业学校或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其档案可存放在毕业学校或校外人才服务机构。(本校应届毕业生户口、档案存放在学校的,其户口存放在学校集体户,档案存放在学生档案室。)

7.科研助理人员应遵守学校和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聘期内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薪酬待遇

1.科研助理岗位的薪酬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岗位人员薪酬标准,由学院、科研项目负责人或团队与科研助理协商确定。本科毕业生不低于4500元/月,硕士毕业生不低于6500元/月,博士毕业生不低于7500元/月。

2.科研助理的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等均由学院、科研项目组或科研团队承担。科研项目经费中,“劳务费”科目及结余资金均可按照有关规定用于科研助理的劳务性报酬、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等支出。

四.其他

人员编码形式为77YYYYSSSS,其中YYYY为人员入校4位年份,SSSS为4位当年流水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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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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