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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于科研人员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力度处于什么水平?

我国于2015年8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大幅提高了对科研人员的奖励力度,以立法方式明确规定,对于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单位应将转让、许可净收入或作价投资所取得股份或出资比例的不低于50%,奖励给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是奖励比例的下限,在各地区、各高校院所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进一步提高了奖励比例。例如,根据调研,我国高校对于科技成果转让的现金收入,大多采取了奖励70%乃至更高比例给科研人员的管理制度。与此同时,我国科研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和股权收益时,还享受个人所得税等相关优惠政策,将在下文中阐释。

总体而言,我国对于科研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在国际上毫无疑问已处于力度最大之列。根据调研,美国对于科研人员的奖励力度一般在三分之一左右。如斯坦福大学,对科研人员的奖励力度约为28.3%。以科技创新著称于世的以色列国的高校,普遍采取“442”模式,即分配给科研人员、院系、学校三者的比例为40%、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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