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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举例说明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税收优惠政策是怎样的?

为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2018年国家针对转让许可等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专门出台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关于科研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科研人员可以在单位取得转化收入三年内,享受现金奖励减半纳税优惠政策,即仅需要将50%的现金奖励计入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余50%的现金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例如:张三教授完成的某项发明专利,作价65.625万转让给某互联网企业。因享受技术转让合同免税政策,学校最终到账的转让费为65.625万元。根据学校最新管理办法,张三教授可获得50*0.75+(65.625-50)*0.8=50万元的现金奖励。

为充分享受国家政策红利,张三教授可以分三年,每月提取4.2万元现金奖励。其中2.1万元无需缴纳任何个人所得税,另外的2.1万元与张教授的工资薪金(假设为1.5万元)合并纳税。每月纳税额新增2.1万后,实际纳税额增长约4300元,缴税额约为10%,远低于原七级超额累计税率最高税率45%。三年内张教授可累计提取现金奖励近45万元。

张三教授也可以选择一次性提取,即使按照实际税率的极限最高值22.5%(45%的一半)测算,他最少也可以获得38.75万元现金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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