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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的交易价格应该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八条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技术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对于转让、许可方式,一般采取协议定价加公示的方式确定交易价格。根据我校管理办法,通过协议定价的,须在技术转移中心网站公示科技成果名称、成果完成人和拟交易价格等信息,公示期15天。此外,如涉及关联交易,还应依照学校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如通过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以确保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对于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方式,理论上也可以采取协议定价方式实施,但为更好地为企业后续融资、上市等提供保障,目前原则上仍通过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方式确定作价金额。

在与受让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的过程中,在不存在关联关系前提下,学校原则上充分尊重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团队的意见,同时欢迎科研人员及时联系技术转移中心,由技术转移中心共同参与谈判工作,最大程度保障科研人员和学校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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