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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

来源: 发布日期: 2019-09-04

  来源:国家宗教事务局网

  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待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尊重客观规律、维护人民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也是最大限度团结人民群众、凝聚他们的智慧和力量,共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需要。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的一贯主张

  早在建党初期,陈独秀、李大钊等党的创建者和领导人就明确提出了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主张。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党根据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结合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进行探索,提出了一些重要的理论观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逐步形成。抗日战争时期,党的宗教政策是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的组成部分,有关文件、纲领和法令都申明了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证一切抗日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风俗习惯等。1945年,毛泽东同志在《论联合政府》中对宗教政策作出了十分明确、完整的阐述,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得到了充分确认,标志着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开始成熟。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党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问题的实际,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作了全面阐述,指出:宗教信仰自由就是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强调了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绝不是临时性的权宜之计,而是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所制定的、真正符合人民利益的唯一正确的宗教政策,是一直要贯彻执行到将来宗教自然消亡的时候为止的政策。

  我们党一直重视通过宪法与法律来保障宗教信仰自由。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具有共和国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新中国成立后的各部宪法都对宗教信仰自由有明确的规定。特别是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的规定更加明确具体,非常精炼地概括了党的宗教政策的基本内容,并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确立下来。

  我国有关法律在涉及宗教问题时,都遵循了宪法第36条确立的宗教信仰自由原则并作出具体规定。

  2004年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明确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侵犯。该条例规定的宗教界合法权益范围相当广泛,使宪法有关宗教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加有效的法律保护。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党对待宗教的一项基本政策

  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坚持科学无神论,在世界观上不同宗教搞调和,也历来反对利用宗教,强调宗教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中的一部分和一方面,把对待宗教问题与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问题联系在一起予以考虑,强调宗教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党的中心任务和工作大局。党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深刻认识到,在我国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只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而不能实行其他别的什么政策。

  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对规律的尊重。宗教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还有其存在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认识根源和心理根源,不仅会长期存在,在一定时期或者一定条件下还会有所发展。既然宗教会长期存在,有一部分人会信仰宗教,我们就要尊重规律,理性对待,不能超越历史发展阶段,试图用政权的力量或者行政命令的办法压制甚至消灭宗教。

  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对人权的尊重。继“人权”载入我国宪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党章之后,十八大又将“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确立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之一。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进入了有计划、持续稳健、全面推进的新阶段。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一种重要的人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是我国政府保障人权的重要方面。党的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有人信仰宗教,这是他们的权利,我们要给予尊重和保护。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我们要通过坚持不懈和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帮助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但不能搞强迫,也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尊重少数人的权利是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我国信教群众在总人口中仍是少数,要在全社会形成这样一种共识,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不是保护落后,而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一种表现。

  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对群众的尊重。宗教既是一种意识形态,也是一种群众性的社会现象。马克思主义者历来重视宗教问题。我们党也高度重视宗教问题,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把宗教工作摆上了重要位置,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经验。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宗教工作从本质上讲是群众工作,做好信教群众工作是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务。信教与不信教群众在政治、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他们在思想信仰上的差异是次要的差异。宗教信仰并不决定一个人的政治立场,信教与否并不妨碍政治立场上取得一致。党在处理同宗教界的关系时,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新中国建立以来,在党的领导下,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团结一心,共同为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努力奋斗,他们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我们必须尊重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团结他们共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主要内容

  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处理好我国的宗教问题,首先要处理好多数不信仰宗教的人和少数信仰宗教的人之间的关系,同时也要处理好信仰不同宗教的人之间的关系。在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过程中,在强调保障人们信教自由的同时,也应当强调保障人们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这是同一问题的两个不可缺少的方面。

  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全体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而不是仅针对信教公民的权利。要尊重和保护全体人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权利,而不论他们人数的多寡。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限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不得歧视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不能因为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而出现权利和义务上的不平等现象。信教的和不信教的群众之间要互相尊重,和睦共处。从实践来看,这一主张的提出并付诸实践,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它在促进和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这一主张也使宗教信仰自由的内涵得到更加充分、更加完整的体现,因此,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国家实行政教分离

  概括起来,我国新型政教关系主要包括4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国家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第二,国家对待各个宗教一律平等,一视同仁,国家政权不能被用来压制某种宗教,也不能用来扶持某种宗教,任何宗教都不能超越其他宗教在法律上享有特殊地位。第三,为了保障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但不干涉宗教团体内部事务;宗教组织不能以政教分离为借口不服从政府的依法管理。第四,虽然实行政教分离,但信教公民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同等的政治以及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权利,不得因宗教信仰不同造成权利上的不平等。宗教组织的代表可以通过合法渠道参与政治生活,通过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等途径表达主张,对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特别是宗教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实施民主监督。

  从以上4点可以看出,当代中国政教关系,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相匹配、具有自身鲜明特征的一种新型政教关系。这种新型政教关系,以政教分离原则为基础,以政教和谐为价值取向。

  坚持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任何一项法律权利都有对应的法律义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基本权利义务分配上一视同仁,权利与义务是相统一的,任何人都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涉及宗教方面的自由权利主要包括两个层面,即信仰宗教的自由和实践宗教的自由。信仰宗教的自由,属于思想、内心方面的事情。人们内心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信仰何种宗教或者教派,是私人领域的问题,不涉及公共事务,也与他人权利无关,本质上是完全自由的,不可能加以限制,也不应当加以限制。当宗教信仰外化为一种实践活动时,就必然涉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权利,必须要受到道德、法律、公序良俗等的制约,这是国际社会的共识,也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是现代文明和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应牢固树立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要自觉履行相应的义务。首先,教徒作为公民,既要遵守教义教规,也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既要做一个好教徒,也要做一个好公民,两者之间非但不矛盾,而且应当是一致的。在教法教规与法律发生矛盾时,要遵循法律至上原则,不得逾越法律底线。其次,自由须以不妨害他人自由为界。个体公民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不是随心所欲的,必须防止这种自由对他人和集体造成危害。再次,宗教活动都是在社会中进行的,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时必须服从公序良俗,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尊重文化传统和社会伦理道德,这是社会对宗教的要求,也是宗教在社会中存在和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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