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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探究

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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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探究

基金项目:2020年度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年度重点项目:重大疫情防控中的商法调适;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名称:比例原则与注重人权的商业决策(编号:63182041);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名称:司法公正回应社会公正问题研究(编号:63192419)。

On the legal status of insurance brok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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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历程
  • 收稿日期:2020-10-08
  • 录用日期:2021-01-20
  • 修回日期:2020-12-09
  • 网络出版日期:2021-01-20

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探究

doi:10.15918/j.jbitss1009-3370.2020.4631
    基金项目:2020年度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年度重点项目:重大疫情防控中的商法调适;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名称:比例原则与注重人权的商业决策(编号:63182041);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名称:司法公正回应社会公正问题研究(编号:63192419)。

摘要: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系于保险经纪人与投保人的法律关系是中介合同关系还是委托合同关系,进而确定可得类推适用的规范。这一定性的关键在于保险经纪合同所约定的保险经纪人的角色和业务范围。相关保险法中规定的保险经纪人的义务属于根据保险经纪合同的特殊性而专门作出的规定,无疑具有优先适用的地位,但都有进一步予以解释和完善的空间,即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有关适当性义务的规范并不适用于保险经纪人向投保人推荐非投资型保险产品时所负的适当性义务;保险经纪人应向投保人披露其收费标准且禁止保险经纪人获取额外收益的管制措施应予变通;保险经纪人不能从代收的保险费中先行扣抵佣金;保险经纪人违反了其所负的报告重要信息的义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对义务强度的分类来说,保险经纪人的义务在性质上应评价为适当性义务,且为一般原则;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行为致使保险消费者产生了高度信赖时,保险经纪人应秉承善意,例外负有信义义务。

English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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