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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中创造性与风险性并存:一方面,自然界致灾因子变化诡谲,反向促进新型科学技术诞生;另一方面,人类社会中疾病、战争、污染等灾难造就差异化社会结构,并严重威胁人类生命、财产安全,需要构建应急法制以界分责任、疏解风险。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再次揭示风险型社会的本质,为纾困激发市场活力,中国部分地方政府以惠民消费券形式向居民转移购买力,试图从消费端蓄力生产端,实现疫情期间的消费循环。作为一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政府消费券源于财政资金,并于政府兑付之时完成财政支出,其涉及公共利益,应受到财政法与应急法交叉视域的规范[1]。除致力于恢复市场秩序的政府消费券投入,为实现疫情防控时期的财力保障,截至2020年6月底,全国各级财政共安排疫情防控资金1 756亿元[2]。应急财政支出区别于日常财政支出,其紧随突发事件的发生而投入,具有紧急性、及时性、目标特殊性等特征,为达到快速投入,实体和程序均简化安排。中国应急财政支出法律规范尚未形成完整的衔接体系,而是基于应急法律体系与财政支出规范体系的粗糙捆绑。
后疫情时期的社会依然充满未知风险,而风险亦与决策相伴而生——风险产生于不确定性,并推动决策的制定和转变,当决策无法适应风险之时将会引发新的风险[3]。因此,应急法律规范制定的合理性十分重要,作为财力保障的应急财政支出法治化更是应有之义。梳理已有文献可以发现相关研究经历了一个从“应急管理”与“财政规制”视域分野逐步走向融合的过程,推动了复合视角下的应急财政支出法治化研究,但仍存在三方面的缺憾:(1)欠缺对于“应急管理”与“财政支出”规范体系的合并梳理,该问题源自于研究视域的分野,其后果则是难以反映中国应急财政支出规范体系的全貌,所提出和解决的问题存在片面性。(2)对于应急财政支出资金结构的认知模糊,现有的划分方式在学界并未实现统一,资金结构划分不清将直接影响对于应急财政支出公共性的直观认识。(3)缺少理论基础的强力支撑,目前的研究文献具有强烈的“事件黏度”,此种“就事论事”的研究状态将导致问题挖掘欠缺深度,往往停留在问题表面。从本质而言,这三方面是一种“规则—资金—理论”的支撑关系,三者环环相扣并致力于完善应急财政支出法治化体系。基于此,本文从中国应急财政法律体系着眼,揭示现实制度中的隐疾,并通过厘清应急财政资金结构以及理论基础,探求法治化规则的合理路径,形成一种“从规则中来,到规则中去”的研究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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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急财政支出规范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等共同组成,以《突发事件应对法》和《预算法》作为规范中国应急财政支出的核心内容。从数量审视,中国应急管理法律体系可谓十分充裕,然而针对应急财政支出的具体规范可谓款项甚少、言语寥寥(如表1所示)。表中仅就重要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却足以看出中国应急财政支出规范体系之中存有央地失衡、体系失衡、内容失衡的缺憾。
表 1主要应急财政规范中的支出责任
等级 文件名称 应急财政支出责任规定 国务院(中央)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 法律 突发事件应对法 采取财政措施保障所需经费 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物资 防震减灾法 灾后恢复重建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扶持 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安排抗震救灾资金、物资 防洪法 重要江河、湖泊堤坝的抗洪抢险和水毁防洪工程修复 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于抗洪抢险和水毁防洪工程修复 传染病防治法 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实施重大传染病防治项目给予补助 负责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日常
经费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增加转移支付等方式重点扶持革命老区等欠发达地区 将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预算法 1.预备费设置
2.突发事件处理的转移支付,应当及时下达预算
3.由于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应先动支预备费;预备费不足支出的,各级政府可以先安排支出,属于预算调整的,列入预算调整方案行政法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有关物资等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预算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保证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 对达到国家级灾害应急响应、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 国家防汛抗旱应急
预案安排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 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行政区域内严重水旱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 -
分税制改革后,央地之间的事权与财权分配就已成为财税改革的重中之重,纵向视角下的央地权力划分也成为财税规范的主要路径。以《突发事件应对法》为中心的应急管理机制明确了属地原则下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责任。此种规定立足于地方对于突发事件的区域性优势,赋予地方在危机发生的第一时间采取相应措施的自主性。如表1所示,应急管理规范多沿此思路将财政支出责任主体划分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较于国务院负责的“特大”“重大”公共事件财政支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重点保障区域内预防、控制、救援和恢复经费,如《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仅就地方财政支出责任进行规范,强调地方政府的保障作用。而该类自主性与对于上级政府的服从性客观并存,如《传染病防治法》第43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时县级政府对上级政府的上报责任以及上级政府的决定权力,再如《突发事件应对法》第7条规定分级负责要求的上下级政府的权力与责任,故而此种自主权是以对于上级政府的服从为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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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财政支出应是一个完整的范畴,然而从汇总表中可以清晰看出《预算法》与其他类应急法规的规范角度完全不同,其并未如应急法规一般划分中央与地方应急支出责任,而是对于应急财政支出做出了统一规范,但其仅规定“预备费”作为应急资金的来源,无论从体系化视角或者现实情况,都不足以实现制度衔接和供给。反观应急管理规范中的支出内容,少有提到预备费,取而代之的是“补助费”“经费”“救灾资金”等内容,从体系上来看两类法规难以通过具体的支出内容进行衔接,仅仅基于二者的应急属性形成关联。进一步审视应急财政规范条款,存在多项内容注明“采取财政措施……”,然而回归到财政法规,却没有体系化的文件对其形成指引,这也成为应急财政支出管理的重要问题。此类规范体系的错位十分明显,不仅表现在财政法规与应急管理规范之间,也同时体现在应急管理各类规范条文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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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着眼于央地两方主体,目前中国应急财政支出体系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出责任的规定集中在储备、保障和预算阶段,具体的支出决策、执行程序并未规定;对于国务院的支出责任规定集中在“何种情况下,国务院应进行财政支撑”,具体表现为发生国家级别重大突发事件时、重要自然区域的修复费用或突发事件下无法自愈的欠发达地区。除此之外,中国应急法律法规仅仅是笼统地规定了各级政府应急财政的支出责任,具体的细则并未形成系统性规范。粗放性的核心特征就是原则性内容过多,不易于具体操作与实施。财政支出作为财政收入的对应范畴,是政府将“取之于民”的财产“用之于民”的过程,更是促进公共目标达成的重要手段,然而中国财政支出法十分单薄和短缺,故而财政权力因具有大量自由裁量的空间而存在不可控性[4]25。现实中,应急财政支出往往立足于突发事件,本就紧急的情况下如没有明确、详细的规范予以指引,尤其是支出内容、数量、领域、流程的规定,则将会更多依赖于执行者的把握,应急财政支出的公共难题将增加一层行为人的素质成本,将更加难以控制权力异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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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支出、预算先行,目的在于规范财政支出数额和方向,通过预算法定进而实现财政支出法定的要义。应急法律规范中多要求应急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然而不同于日常性财政支出,应急财政支出往往具有紧急性和难预知性,因此任何一级政府均无法在财政预算时实现准确预测,从而难以与未知风险中的真实需求形成对应。过于强调预算的形式可能会忽视实质需求。以预备费为例,中国应急性财政支出虽对预备费有所筹划,但是实践中经常不敷使用,事后资金调度行为往往依行政命令决定[5]。预备费的提取比例和管理方式饱受学界诟病:首先,中国目前对于预备费的提取仅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未就计提、动支、结转等具体细则做出规范;其次,尽管规定了1%~3%的提取比例,各级政府在提取时自主权较大,并且区域性预备费提取金额差异较大,导致突发事件中预备费用不敷所需[6];再次,中国预备费的管理采取流量式管理,不利于稳定性和持续性。诚然,应急管理机制依赖于财政预算的参与,似乎把应急财政支出的难题抛向了预算规范,然而面对形式上并不完备的预算规范,追求实质预算的理念似乎更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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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采取“行政发包”的国家治理模式,事权的规范性需求不足,缺乏制定法律的迫切性[7]。并且中国应急法律法规中只笼统规定了各级政府应急中的支出责任,有明显的事权和支出责任下沉的现象[8]。地方政府的自主性更多是强调应急事件中的事权安排,其中自然蕴含财政事权的赋予。然而这种自主性与规则中对于上级的严格服从性形成矛盾,极易导致难以第一时间控制应急事件发生时的危害,而是在等待上级命令的过程中贻误时机。进一步审视应急财政规范体系,相较于中央,在应急事件背景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担负着更强的财政支出责任,而这种责任包含于日常的经费储备之中,并笼统地规定了地方政府应该承担支出责任,对于具体的执行方式、规则无更详细的内容。事权与应急财政支出责任应形成匹配,其匹配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在应急事件下政府间对于风险的合理分配,财政支出责任的过度下沉一方面会增加地方财政的压力,存在扩大地方债务的可能性风险,另一方面不易于增强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尤其是对于欠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其自身区域财力本就并不充裕,应急财政支出责任过度下沉只会造成区域间马太效应的产生与加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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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向体系错位可分别从纵向与横向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其中纵向规则体系错位一方面表现为应急管理规范与财政规范之间的难以衔接;另一方面表现为中央与地方责任之间的体系错位。2020年7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应急救援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如表2所示,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将应急财政支出责任划分为中央责任、央地共同责任和地方责任。然而回顾应急管理制度中的责任要求则主要表现为中央和地方各自的责任,此举难以明确区域行政权力的边界,可能引发“集体缺位”的困境。横向体系错位则一方面表现在现有规则缺少了关于横向关系的考量,尤其是对于同级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联系和责任分配;另一方面表现在对于应急事件各阶段划分的差异上,《方案》将应急救援领域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预防与应急准备”“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与救援”,然而在《突发事件应对法》《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条文中将应急事件的管理共分为四个阶段(如表3所示),分别是“预防与准备”“监测与预警”“处置救援”“恢复重建”,尽管《方案》更多是从应急救援层面进行划分,其本应归属于应急管理制度中的“处置救援”阶段,但是规则细分下的阶段表述交叉将造成责任分配过程中的操作模糊。
表 2应急救援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阶段 事项 支出责任分配 中央 中央和地方 地方 预防与应急准备 建立管理制度 国家级规划 — 地方级规划 培育救援能力 特别重大灾害和事故 区域应急救援 地方应急救援 建立信息系统 — 中央:设计、系统维修
地方:地方系统维修— 安全生产监督 国家性综合监督管理 — 地方安全监督管理 宣传教育培训 全国性应急宣传教育 — 地方应急宣传教育 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
预警风险隐患调查 — 全国灾害事故风险调查
中央:数据库建设、评估支出
地方:地区风险调查、资金支撑— 事故监测预警 — 监测预警系统建设
中央:国家统一预警制度和系统
地方:地方统一预警制度和系统— 应急处置与救援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国际救援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国家启动应急响应的特别重大灾害事故 其他事故调查处理、救援 表 3《突发事件应对法》中的事权财权比对图
文件事项 主体 各阶段事权责任 支出责任 预防准备 监测预警 处置救援 恢复重建 突发事件应对法 国务院 1.设立应急指挥机构
2.制定总体应急预案
3.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
4.建立应急通信保障体系1.建立统一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2.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
3.建立突发事件预警制度(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时)采取应急措施 制定扶持优惠
政策采取财政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设立应急指挥机构
2.制定地方应急预案
3.建立应急管理培训制度
4.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5.组织应急演练1.收集本地区突发信息
2.分析隐患和预警信息
3.建立基础信息数据库
4.发布警报1.组织救援
2.恢复受损设施
3.生活必需品供应
4.维护市场、治安秩序
5.发布事件信息1.评估损失
2.修复基础设置
3.恢复社会治安
秩序
4.查明原因
5.分析教训
6.制定改进措施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
中国应急管理起步晚、起点低,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制定较为迟缓,目前仅形成了以《安全事件应对法》为核心、相关单项法律法规为配套的应急管理法律体系[9]。作为应急规范体系的核心,《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思路体现了中国对于应急事件各阶段规制的主要路径,后续制定、实施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沿用了《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制模式,尤其是在支出责任的相关条款上均具有粗放性特征。对比突发事件各阶段事权责任,应急财政支出规则显得十分单薄(如表3所示),如对于中央支出责任仅规定“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第31条)、对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支出责任仅强调“启用本级财政预备费和应急救援物资”(第49条)。并且应急财政资源保障现存问题同样表现在日常应急管理费用层面,主要源于来源不固定,多靠临时调剂,故而保障程度低[10]。因此,在事权财权详略失衡的规范体系下,无论事权责任在央地之间如何分配,支出责任条款仅作出原则性规定,然而相关财政支出规范却难担其责,并未对突发事件法律中的支出责任形成回应,容易导致政府权力在决定支出过程中的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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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的依赖性主要表现为对于预算法定形式的依赖,其初衷是为了顺应财政法定原则。对于突发事件下的财政支出而言,预算的形式依赖会导致应急财政的严重僵化。一方面是由于突发事件自身的紧急性,其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均难以预料,预算形式法定下的应急财政支出可能难以支撑起突发事件中的资金需求,进一步表现为难以提供及时有效、满足需要的应急公共产品;另一方面,预算依赖也意味着政府应急财政权的欠缺,再加上规则中对于服从性内容的要求,在突发事件时地方政府难以在紧急时刻快速获得上级批复,难以实现与事权相对应的财力保障,尤其是当突发事件发生于跨区域之时,如何协调好多地政府的应急合作十分重要,当区域内财政压力过大时,应急转移支付也应及时下达,以最大程度缓解地区财政压力,减轻由于应急财政支出僵化导致的危害扩大。
Research on the Legalization of Emergency Financial Expenditure in the Post-epidemic Peri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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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突发应急事件背景下,财政是一切政府行为的最终保障,应急财政支出法治化则是界分主体责任、疏解社会风险的制度基础。着眼于现有的应急财政规范体系,后疫情时期应急财政支出法治化面临四大阻碍:规范体系双向错位、支出责任过度下沉、应急财权与事权详略失衡、预算形式法定下的支出僵化。理顺“规则—资金—理论”彼此间的支撑关系,三者环环相扣引导着应急财政支出法治化之证成。为进一步破解上述难题,需立足于法际整合视角下,结合应急财政支出法治化的理论基础,基于制度分配原理,综合行政级别与事件危害级别共同划分央地应急财政支出责任;沿“预防—减缓—救援—善后—评估”五个阶段整合并协调应急管理规范与财政支出体系;从公共性原则出发实现事权财权的形式与实质设置;用反知性思维指导预算弹性空间的预留。以期实现对于四则难题的逐一突破,充裕应对社会风险的预备法制储备。Abstract:In the context of emergencies, finance is the ultimate guarantee for all government actions, and the legalization of emergency fiscal expenditures is the institutional basis for demarcating the main responsibilities and alleviating social risks. Focusing on China’s existing emergency fiscal regulation system, the legalization of emergency fiscal expenditures in the post-epidemic period is confronted with four major obstacles: two-way misplacement of the regulatory system, excessive subsidence of expenditure responsibilities, detailed imbalance of emergency fiscal power and authority power, and expenditure under the statutory budget form rigidity. Straightening out the supporting relationship among “rules-funds-theories”, the three are linked to guide the legalization of emergency fiscal expenditures. In order to solve the above problems, it is necessary to base on the perspective of inter-law integration, combine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the legalization of emergency fiscal expenditures, depend on the principle of system distribution, and divide the central and local emergency fiscal expenditure responsibilities together with the comprehensive administrative level and the incident hazard level; to integrate and coordinate emergency management norms and fiscal expenditure systems along the five stages of “prevention-mitigation-rescue-rehabilitation-evaluation”; to realize the formal and substantive setting of authority power and financial power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publicity; to use anti-intellectual thinking to guide the reservation of budget flexibility. With a view to solving the above-mentioned problems one by one, sufficient reserves of legal system is needed to deal with social risks.注释:1) 2020年2月10日媒体:“武汉市市慈善总会接收社会捐款共计30.226 197亿元,分4批上缴市财政,累计划转27亿元。”根据《武汉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通告(第4号)》规定“捐赠的款物原则上由武汉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统一调配使用。”因此报道属于错误解读,在此次突发事件情况下,捐赠款并非上缴财政,更不归属于财政,而是为了及时调控由指挥部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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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主要应急财政规范中的支出责任
等级 文件名称 应急财政支出责任规定 国务院(中央)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 法律 突发事件应对法 采取财政措施保障所需经费 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物资 防震减灾法 灾后恢复重建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扶持 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安排抗震救灾资金、物资 防洪法 重要江河、湖泊堤坝的抗洪抢险和水毁防洪工程修复 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于抗洪抢险和水毁防洪工程修复 传染病防治法 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实施重大传染病防治项目给予补助 负责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日常
经费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增加转移支付等方式重点扶持革命老区等欠发达地区 将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预算法 1.预备费设置
2.突发事件处理的转移支付,应当及时下达预算
3.由于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应先动支预备费;预备费不足支出的,各级政府可以先安排支出,属于预算调整的,列入预算调整方案行政法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有关物资等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预算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保证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 对达到国家级灾害应急响应、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 国家防汛抗旱应急
预案安排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 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行政区域内严重水旱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 表 2应急救援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阶段 事项 支出责任分配 中央 中央和地方 地方 预防与应急准备 建立管理制度 国家级规划 — 地方级规划 培育救援能力 特别重大灾害和事故 区域应急救援 地方应急救援 建立信息系统 — 中央:设计、系统维修
地方:地方系统维修— 安全生产监督 国家性综合监督管理 — 地方安全监督管理 宣传教育培训 全国性应急宣传教育 — 地方应急宣传教育 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
预警风险隐患调查 — 全国灾害事故风险调查
中央:数据库建设、评估支出
地方:地区风险调查、资金支撑— 事故监测预警 — 监测预警系统建设
中央:国家统一预警制度和系统
地方:地方统一预警制度和系统— 应急处置与救援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国际救援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国家启动应急响应的特别重大灾害事故 其他事故调查处理、救援 表 3《突发事件应对法》中的事权财权比对图
文件事项 主体 各阶段事权责任 支出责任 预防准备 监测预警 处置救援 恢复重建 突发事件应对法 国务院 1.设立应急指挥机构
2.制定总体应急预案
3.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
4.建立应急通信保障体系1.建立统一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2.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
3.建立突发事件预警制度(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时)采取应急措施 制定扶持优惠
政策采取财政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设立应急指挥机构
2.制定地方应急预案
3.建立应急管理培训制度
4.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5.组织应急演练1.收集本地区突发信息
2.分析隐患和预警信息
3.建立基础信息数据库
4.发布警报1.组织救援
2.恢复受损设施
3.生活必需品供应
4.维护市场、治安秩序
5.发布事件信息1.评估损失
2.修复基础设置
3.恢复社会治安
秩序
4.查明原因
5.分析教训
6.制定改进措施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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