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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处理中最小必要原则的审查

金龙君 翟翌

论个人信息处理中最小必要原则的审查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行政特许基础理论研究”(18CFX023);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中青年课题“‘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现‘公民社会权’研究”(17SFB3010)、重庆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原创性基础理论项目(2021CDJSKJC32)的阶段性成果

On the Review of the Principle of Minimum and Necessity in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cess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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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历程
  • 收稿日期:  2022-02-11
  • 录用日期:  2022-03-31
  • 修回日期:  2022-03-30
  • 网络出版日期:  2022-05-31

论个人信息处理中最小必要原则的审查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行政特许基础理论研究”(18CFX023);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中青年课题“‘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现‘公民社会权’研究”(17SFB3010)、重庆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原创性基础理论项目(2021CDJSKJC32)的阶段性成果

摘要: 最小必要原则实践上的审查结构不完整,学理上的审查内涵有争议,其完整的审查框架尚不明确,为保障《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的实施效果,应清楚最小必要原则的完整审查框架。基于现行规范的释义,最小必要原则属于比例原则在个人信息处理中的体现;基于欧盟法上最小化原则的追溯,必要性审查与比例性审查对个人数据的处理作了全面、精细的考察,具备坚实的欧盟法实施基础,亦契合我国的实定法依据,有较强的借鉴价值。按比例原则“全位阶”的操作架构,吸收必要性审查与比例性审查,最小必要原则形成完整的审查框架,且在比例原则“目的-手段”关系下,最小必要原则可展开规范审查。事实描述:目的与手段之事实考察;目的考察:目的之合法正当、重要性审查;手段考察:措施之有效性、“最小”损害性、比例性审查及综合确定保障措施。尤其告知-同意原则可确定最小必要原则的适用与收缩空间。

English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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