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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自1993年颁布后,已历经1999年、2004年、2005年、2013年和2018年等五次修改。由于2020年以来的全球新冠疫情、区域性战争或政治冲突等形势的变化,《公司法》迎来了第 6 次修改。2021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本次《公司法》的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每一次公司法修改都会引起“全面大改”还是“补丁小修”的争论,本次也不例外。细读本次公司法修订草案的内容,能够看出本次修改是对《公司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一定的反思和重构,能够感受到立法者“立良法、促善治”的决心。但本次修订内容中,难以清晰地捕捉到新形势下产业供应链的全面建构和重塑问题。围绕近些年国内外的新形势,全面重塑产业供应链,抗住内外压力,是保障公司生存权和发展权亟待解决的现实课题。
近几年在区域战争或地缘政治冲突等不确定性环境形势下,尤其是全球新冠疫情暴发后世界卫生风险和近期的俄乌战争等影响,世界其他的主要国家,不约而同将政策关注点集中于重塑产业供应链上,各国产业供应链战略均在做出重大调整。立足于当前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特征的数字经济时代,可谓未来已来。新形势下多元化投资渠道和多样化市场环境不断生成,新的融资模式和商事组织形态不断涌现,资本市场的全球竞争也将日趋激烈[1]61-83。综合国外内的新形势和产业经济政策,《公司法》的此次修订应该聚焦哪些问题,有待学界共同的思考和努力。
毋庸置疑,与民法典不同,公司法属于政策法。纵观已有研究,主要以静态准则为核心,关注以股东利益为侧重点的制度治理研究。一些学者研究伊始,往往习惯要明确赋予某种规则一种本质或划定某种界限。然而,公司法是实践中的法,是具备权能构型中的法律静态准则和动态补充机制的法律。在面对高科技等技术或物资的供应链制裁等环境变化较大情况下,供应链企业间的关系体现为贸易式关系、合同式关系和公司化投资合作关系,而合同式关系往往会因境外政治、政策的复杂性干扰,以及区域的贸易壁垒、关税壁垒、经济制裁等手段遭受挫折。往往实务中依合同法规范企业间关系,改善“要素市场 ” 和 “经营环境”,发展供应链是受挫和失败的。而企业通过公司合作、资本参入,融入本土市场化,是供应链企业间非常适用的一种策略。因而,需要政府授权和基于政策转变需求,引入公司法规则,对静态准则给予补充,目标是将动态性补强的规则予以法律化。
对此,从国家实务部门对公司法改革来看,往往不应拘于概念,而应从实际情况出发,重视公司法改革,解决供应链企业间产业化和市场化问题。公司法改革的逻辑应该是:如何根据每一种情况,如经济安全一系列企业政策的研究,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如何增强供应链企业间韧性[2](以下简称固链①),减少控制风险概率等,来决定应该怎么办,从而发展出公司法律的一系列优化规则。而不是在一开始就划定一个范围,划定一个庞杂的公司法改革框架。因此,建议在归零思考的视角下修订公司法,全面布局,立足重塑产业供应链的维度,推进中国公司法的全面现代化。
Current Industrial Situation, Policies and Company Law Re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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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全球新冠疫情、区域性战争或政治冲突形势下,世界主要国家将政策关注点不约而同集中于重塑产业供应链上。公司法是一种政策法,不同于民法典,是具备权能构型中的法律静态准则和动态补充机制的法律。因此根据经济安全一系列企业政策和供应链 “固链” 政策,围绕公司之间的内外合作以及延伸问题,研究股东、董事与公司的关系等法律问题,从而发展出公司法律的一系列优化规则,有一定的参考意义。Abstract:In the event of a global epidemic, regional war, or political conflict, major countries in the world shift their focus to reshaping the industrial supply chain. A company law is a type of policy law, which is different from The Civil Code. There are legal static norms and dynamic supplementary mechanisms in the power structure. Therefore, according to enterprise policies on economic security and the “fixed chain” policy of supply chain, to study the legal issues such as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shareholders, directors, and the company concerned with internal and external cooperation and extensive problems among companies will shed some light on optimizing the rules of company law.注释:1) 固链一词是指增强供应链企业间韧性,通俗讲就是保障国民生活及产业运营的物资供应不中断的能力。其中供应链韧性,指的是在应对潜在突发事件时,供应链通过调整自身产品、组织、技术策略、供应链结构等,以实现事先准备、发生后快速响应和恢复的能力。2) 日本经济产业省:繁栄のためのインド太平洋経済枠組みに関する声明。)IPEFの参加国:米国、日本、豪州、ニュージーランド、韓国、インド、ASEAN7か国(ブル ネイ、インドネシア、マレーシア、フィリピン、シンガポール、タイ、ベトナム)の13か国 また、同会合の後に、米国のジーナ·レモンド商務長官とキャサリン·タイ通商代表が開催した「IPEF 関係閣僚会合」に、同じ13か国の代表が参加し、今後の進め方について議論しました。我が国からは、 萩生田経済産業大臣が出席し、IPEFを、この地域にとって具体的なメリットを実感できる取組にしてい くために、関係国で共に知恵を出していく方向性を表明しまし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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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冯果. 整体主义视角下公司法的理念调适与体系重塑[J]. 中国法学, 2021(2): 61-83.doi:10.14111/j.cnki.zgfx.2021.02.003 [2] 孟梅, 易弋力. 复旦大学教授冯天俊: 震荡中的供应链, 唯“韧”不断[EB/OL]. (2022-05-07)[2022-07-25]. http://news.gtxh.com/jinrong/2022/0507/112465.html. [3] 経済産業省. 「インド太平洋経済枠組み」の立上げについて[EB/OL]. (2022-05-23)[2022-07-25]. https://www.meti.go.jp/press/2022/05/20220523003/20220523003.html. [4] 周汉民. 在经济恢复和重振中产业链供应链固链的极端重要性[EB/OL]. (2022-07-24)[2022-07-25]. https://www.mjshsw.org.cn/detailpage/mtjj-538329a3-d90c-49ca-aa7a-6b499d477394.html. [5] 刘俊海. 后疫情时代企业如何发展[J]. 群言, 2021(1): 19-22.doi:10.16632/j.cnki.cn11-1005/d.2021.01.007 [6] 甘培忠. 公司相互持股法律问题研究[J].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2(5): 69-80. [7] 马钰凤, 陈国奇. 营业转让标的要论[J]. 社科纵横, 2017(10): 89-93.doi:10.16745/j.cnki.cn62-1110/c.2017.10.021 [8] 孙英. 营业转让法律制度研究[J]. 商事法论集, 2008(1): 122-127. [9] 周林彬, 董淳锷. 中国商会立法刍议: 从契约的视角[J]. 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7(2): 63-75.doi:10.3969/j.issn.1001-4667.2007.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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