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融资刑事治理的完善方案——以线上线下集资行为的评价差异之解决为切入
The perfect scheme for criminal governance of folk financing-- To solve the evaluation difference between online and offline fund-rais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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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线上集资的监管规范与线下集资规范在理念和内容上存在较大差异,刑法在评价同质行为时可能会得出罪与非罪不同的结论,即同样是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用于正常生产经营,在线上集资中借款人若不违反其他禁止性规定即为合法,而在线下环境中则仍要受到刑法的否定性评价。此种评价差异并不合理,可从以下两方面解决:在解释论层面,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限定为“未经批准或违反规定从事保本付息的活动”;在立法论层面,应转变金融监管理念、修订滞后于时代发展的内容,构建内容完备、体系协调的金融监管规范体系。民间融资刑事治理的未来发展,要求刑事立法不仅要积极更要谨慎,防止刑法过度侵犯前置性规范的社会治理效用;要求司法解释应加强系统性思维,妥善处理刑法规范与前置性法律规范之间的衔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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