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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人格利益权利化的理论构造

李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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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人格利益权利化的理论构造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生态恢复性司法的实证考察与制度完善”(项目编号:19BFX184);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招标项目“中国环境法法典化之反思——兼论我国环境立法模式之选择”(项目编号:CSERL-FDH-18011);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类型化研究”(项目编号:2020-5-016)阶段性研究成果。

The Theoretical construction of benefit right of environmental person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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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历程
  • 收稿日期:2020-11-03
  • 录用日期:2021-06-21
  • 修回日期:2021-03-18
  • 网络出版日期:2021-06-21

环境人格利益权利化的理论构造

doi:10.15918/j.jbitss1009-3370.2020.5089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生态恢复性司法的实证考察与制度完善”(项目编号:19BFX184);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招标项目“中国环境法法典化之反思——兼论我国环境立法模式之选择”(项目编号:CSERL-FDH-18011);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类型化研究”(项目编号:2020-5-016)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要:摘 要:环境人格利益的形成经历了从人格到人格利益再到环境人格利益的发展轨迹,在环境危机时代,对环境人格利益的内涵、特征进行理论上的研究其重要性自不待言。实践中,由于我国对环境人格利益的保护存在着不足,因此就有必要寻求一种环境人格利益的保护机制。众所周知,权利是保护利益的最佳路径,那么环境人格利益保护当然也可以进行权利化的保护。具体而言,环境人格利益的权利化保护应当首先对环境人格利益进行类型化界分,将其界分为物质性环境人格利益和精神性环境人格利益,明确前者由传统的人格权体系保护,后者属于环境人格权的范畴。在此基础之上,对环境人格权的起点、终点和范围进行了一个理论上的探讨。最后,通过以环境容忍义务为参照对环境人格权保护的限度进行了论述。

English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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