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护公共利益的正当防卫 ——以污染环境罪为视阈
On Self-defence in the Protection of the Public Interest -- Taking The Crime of Pollution of the Environment as a Thresho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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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第20条将公共利益作为正当防卫的保护对象,这是一个与德日刑法有别的中国特色命题。既然环境犯罪是侵害公共利益的犯罪,那么环境群体性事件就存在正当防卫的评价空间。环境刑法的公私双重属性为保护公共利益的正当防卫提供理论依据。以污染环境罪为例,在防卫起因上,违法侵害环境法益是正当防卫发动的前提。在防卫时间上,必须以行为人故意着手构成行为犯为防卫基准,且以污染的持续诉求与公权力调停的缺位来作为不法侵害的持续性特征。在防卫对象上,防卫对象可以是实施污染的自然人或被利用之物,而单位是否为防卫对象并非真正问题。在防卫限度上,只能以损害不法侵害人自由权、名誉权、财产权为代价,由此造成额外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若以损害不法侵害人生命权、健康权为代价,则应另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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