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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性循环、无污染的生态环境是公众健康的基础。环境标准是维护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的科学标尺,环境法律规范的功能发挥依赖于环境标准的切实执行与实施。部分发达国家已经初步形成以保障公众健康为主旨的环境标准制度,中国“排污达标、污染超标”的不契合怪象以及环境健康事件的频发使得中国现行环境标准的科学规范受到质疑。应当通过环境健康风险的样态解析全面检视现行环境标准制度的不足,以环境法治的“健康风险导向”指引环境标准的制度设计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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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准作为衔接环境科学问题与法律规制的纽带,意在通过准确的科学数据对公众行为及其产生的环境效应进行定量分析,以量化的办法来预判公众行为是否符合环境要求,进而规范公众的行为,间接实现了对生态环境破坏行为的“事前控制”[15]。基于风险预防原则,具备事前控制功能的环境标准理应成为环境健康风险规制的必要法律要素,从实践情况来看现行环境标准在保障公众健康方面无法实现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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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准制订的技术依据主要是环境基准⑩,囿于环境基准研究起步较晚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首先,中国环境基准体系的机械使得环境检测结果的准确性无法保证。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中所依据的环境基准体系是根据污染物在土壤中的最低限量来确定的全国统一值,由于中国土壤类型众多、性质复杂,依据一套固定标准在各地环境污染评价中产生的结果显然难以准确反映地区土壤的真实环境质量。《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海水水质标准》中污染物项目所依据的环境基准值均为全国统一标准,并未因为不同水域的生态特征以及局域经济特征予以差异性调整。这种“一刀切”式的水质基准造成中国环境保护工作中“欠保护”与“过保护”的问题时有发生,无法保证各区域环境健康状况的准确监测以及各个区域生态环境的和谐发展。
其次,中国环境基准体系的数据大多是国外的研究成果,囿于各国环境情况、公众身体素质等因素的差异,无法准确适用中国现有的环境健康规划。以水质基准为例,中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海水水质标准》制订都是根据欧洲等发达国家与国际组织的生态水域基准数据,标准制订并未从中国本土的水域生态特征出发,不能实质有效地对中国水环境提供必要的保障。有论者指出由于生存环境、生活习惯等要素的差异,国外暴露参数无法准确反映中国民众的暴露特征,一味地根据国外的暴露参数进行健康风险评价势必会产生较大的误差[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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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宏观视角来看,截至2017年5月中国总共已出台国家环保标准2 038项,很多标准实质上由隶属于不同部门的技术委员会基于本行政单位的利益考量造成了环境标准的交叉重叠,比如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88,环境保护局放射环境管理处)与辐射防护规定(GB 8703−88,核工业部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沈阳环境科学研究所)与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环境标准在具体个案的选择适用上只会选择重叠中的一种,显然环境标准的制定数量无法代表整个环境标准体系实际的覆盖范围。从微观视角来看,中国环境标准体系在实践中已然暴露出设计不合理的问题。中国环境标准体系主要由国家环境标准与地方环境标准构成,国家环境标准中主要的污染物项目并不够全面,其主要指标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而对公众健康威胁更大的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等污染物并未完全纳入环境指标,以空气质量标准与水质量标准为例(如表1所示)。
表 1典型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基本比较
空气质量标准基本污染物项目比较 国家 污染物项目 中国 SO2、NO2、CO、PM10、PM2.5、O3、Pb、BaP、TSP、NOx 欧盟 SO2、NO2、CO、PM10、PM2.5、O3、Pb、BaP、As、Cd、Ni、C6H6、NOx 日本 SO2、NO2、CO、SPM、PM2.5、Ox、苯、TCE、PCE、CH2Cl2、二噁英 水质量标准指标数目比较 标准名称 指标总数 有机类 中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109 71 美国《推荐水质基准》(2009)① 167 127 世界卫生组织《饮用水标准》 192 142 从表1可以看出,欧盟将苯、砷、镉、镍等重金属污染物纳入环境标准,日本将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二氯甲烷、二噁英等污染物项目纳入环境标准,这些重金属污染物项目目前都未纳入中国空气质量标准,在“健康优先”的视角下中国空气环境标准所规制的污染物项目显然不够全面[17]。现行水环境质量标准在污染物项目设置上亦有同样的问题,《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项目虽然包括一定的重金属污染物与有机污染物,但对于中国近岸水域当中已检测出的某些有机污染物及某些毒性重金属等对水域质量造成巨大破坏的有害污染物却没有给予考虑[18],这样的环境标准无法客观地反映中国水域环境面临的实质污染境况。在地方环境标准中,目前只有少数地区已经构建出了较为完善的地方环境标准体系,很多地区的地方环境标准种类不全,特别是对于一些涉及公众健康的生产工艺(譬如危险化学品控制)并没有制定环境标准,无法起到对国家标准补充与细化的作用。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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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行环境标准的限值无法满足“健康优先”的要求。美国联邦环保署在制定《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为每种标准污染物都设定了一个足以“保护公共健康”的标准,且留出“充足的安全边际”⑫,其在制定铅的空气质量标准时以“年幼的儿童”作为目标人群,完全基于健康考虑而不受经济技术条件等因素的约束[19]。看似“过度保护”的美国空气质量标准从实践来看其实并不“过分”⑬,相较而言,中国环境标准污染物限值却显得过于宽松(如表2所示)。
表 2国家烟气排放标准(部分)
烟气排放国家标准(部分) 烟尘排放浓度 /毫克/立方米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171−1996 100~300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9078−1996 100~500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5−1996 150~600 这些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是在“宽松的”环境保护理念下基于20世纪90年代的研究数据所制定,长时间没有修订导致“老”标准与现行技术理念、技术水平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沿用当初技术水平较低的环境标准已然不能满足当前健康保护的需要[20]。“血铅事件”中达标排放仍会导致环境介质中重金属污染物浓度超标甚至使得公众健康受损的情况已映现出这样的问题。中国很多现行有效的环境标准属于“超期服役”的状态,譬如硫化物在《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间接排放限值以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限值均为2.0毫克/升,理论上讲该排放限值相较现行技术已经有些宽松[21]。许多环境标准迟迟没有修订而致标准值“过于宽松”背后的根本动因在于政府传统的唯经济发展为中心的实践行为置生态于弱势地位[22]。《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为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限制排入环境中的污染物或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其他因素,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其中经济技术的硬性要求十分明显,环境标准的健康价值选择无法主导环境标准的制定进程。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环境标准中公众健康的安全界限就会出现宽松的状态,对于保障公众健康存在着客观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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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众参与获取决策的广泛可接受性是风险社会下行政决策合法性的基础,环境标准的制度设计不与公众需求相匹配可能导致环境规制即陷入困境。对于中国环境规制公共参与规范的实际情况(如图2所示。分析框架由纵横两条轴线构成,其中横轴表示“行政机关要求公众参与的法律规定详细程度”,从右往左规定的详细程度逐渐减弱;纵轴表示“公众意见对行政机关决策结果的影响程度”,从下往上影响程度逐渐加强,纵横两轴相互交叉形成四个象限,各自表示不同程度的公众参与在法律上的定位[23]。第Ⅰ象限,公众参与具有详细的法定程序性规定作为依据,行政机关须采纳公众意见作出决策;第Ⅱ象限,公众参与同样以具体的程序性规定作为依据,但公众的意见仅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决策的参考资料,无法实质影响行政机关作出怎样的决策。第Ⅲ象限,无论是“规定的详细程度”还是“决策的影响程度”都属于最弱的程度,法律上公众参与的程序性规定粗略,公众的意见主张也只是作为行政机关决策参考的信息;第Ⅳ象限,“规定的详细程度”最弱但“决策的影响程度”最强,公众是否可以参与决策取决于行政机关的自主裁量,但公众意见可以实质影响到行政机关的决策。
依当前环境行政决策程序来看,公众参与的情况主要处在第Ⅱ和第Ⅲ象限之间,距离象限Ⅰ中“有意义的回应”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基于环境标准的实际情况来看,两个象限之间的差距主要包括以下问题:
首先,《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强调企业对技术标准工作的参与,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鼓励企业作为单位委员参与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中规定单位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3,在技术委员会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技术委员会的资料与文件,但对于企业在标准制定过程的具体限制规定却没有给予充分的考虑。伴随着市场自治而演变的规制经济效应,企业的发展必然离不开技术标准的规定,因此企业以期通过参与标准制定进而影响最终决策获取己方最大利益也就不难理解。由于企业特别是大企业具有强大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可借自身对信息的高支配度通过“正式化”手段“俘获”政府[24],利益集团对环境标准制定较大的影响使得公众的参与空间受到挤压。
其次,中国现行环境标准制定中公众参与基本遵循了行政机关向公众单向信息告知的“命令—服从”模式,除征求意见阶段外,公众很难参与到立项、起草、审查、批准的制定程序当中,即便在征求意见阶段,制定机关也不会主动对环境标准中的技术术语向公众进行通俗易懂的解释,公众没有机会来理解和评价环境标准的制定。政府与公众处于一种不对等的地位:环境标准制定被视为是政府部门与专家的领地,政府对决策有着强势的话语权,公众在决策当中有限的影响力决定了其弱势的话语权,成为一种“附庸”性主体;政府以决策符合程序为由“有组织的不负责任”,而公众却来承担最终的环境健康风险。政府与公众这种不对等与当前环境健康风险分配不符合环境正义导致了政府与公众之间缺少信任,标准制定无法获得社会认同,环境标准不能发挥其应然作用。
另外,依照中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环境标准的作用机理在于通过环境法规配套的制度规范发挥法律效力。基于环境健康风险的特性,环境标准配套的制度规范必须适应环境与健康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与现实可能,相关规定立法质量不高则会导致环境标准不具备良法品格,会直接影响着环境标准的实施,也会影响到公众的守法。当前环境标准规范在实践层面上尚处于粗略的状态,尽管新《环境保护法》第28条⑭已经明确中国环境标准的实施主体、责任主体应当是地方人民政府,但对于环境标准具体的操作流程不够具体,在各机关权责分配、能力培养、机制调整、资金监管等方面的规定上缺乏可操作性,环境标准的实施、监督在一个缺乏公众参与的封闭空间里由政府主导,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得不到保障。实践中,某些地方环保行政部门往往为了地方经济利益而忽视环境与健康利益,地方产业环保门槛的制定以及后续的实施监测都得过且过,环境标准在特定区域环境健康风险的规制作用无法实现,公众只能承受环境健康风险。
Rational Reflection and Normative Approach to Environmental Standards under the Perspective of Environmental Health Ris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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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环境健康事件呈量级增长给环境法律制度的价值选择与变革带来巨大影响。构建环境健康法律制度体系推进环境保护工作从环境管理转向健康管理,防治环境污染引发的公众健康损害,已成为环境法治的重要任务。环境法具体制度的实施须以环境标准的有效适用作为检验标准,如征收超标排污费、环境监测等,没有标准作为准则的制度定然会走向制度的异化。现行环境标准暴露的问题包括环境标准的技术依据与科学理性脱节、环境标准的规制范围与实际需求错位、环境标准的安全限值无法匹配健康阈值、环境标准程序设计无法与公众参与有效衔接等四个方面。基于风险社会理论探析聚集性、弥散性两种环境健康风险规制样态,应当寻求“环境健康风险”下环境法治的逻辑,遵循“健康风险”导向下“基于科学”和“基于民主”的两种维度,探究健康本位、科学合理、权力权利衡平三重弥合的环境标准制度:以“健康+生态基准”的体系模式推动环境标准之技术支撑、以“成本收益分析+健康界限”的双重嵌入保障环境标准可行性、以“权力与权利的衡平”实现环境标准的科学规范、以“回应机制”力求环境标准的可接受性。Abstract:The increase in environmental health events has a huge impact on the value choice and reform in the current environmental legal system. Constructing an environmental health legal system to promot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rom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to health management, preventing and controlling public health damage caused by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task of environmental law. The implementation of many specific legal systems in the environmental rule of law must be based on the effective application of environmental standards, such as the collection of excessive sewage charges,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etc., the system without standards as a guideline will certainly move towards institutional alienation. The problems exposed by current environmental standards include the technical basis of environmental standards and the disconnection of scientific rationality, the regulatory scope of environmental standards and the misalignment of actual needs, the safety limits of environmental standards cannot match the health margin, and the environmental standard programming cannot effectively link with public participation.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risk society theory to analyze the two types of environmental health risk regulation, clustering and dispersing, we should seek the logic of environmental rule of law under“environmental health risk” and follow the two directions of “science-based” and “democracy-based” under the guidance of “health risk”, to explore the environmental standard system of health-based,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and balance of power and rights:“health + ecological benchmark” system model promotes the technical support of environmental standards, double-embeds the“cost-benefit analysis + health boundaries” to ensure the feasibility of environmental standards, achieves the scientific standard of environmental standards with “equity of power and rights”,and the acceptance of environmental standards with the “response mechanism”.注释:1) 在多元的环境立法目的之间由于一定的条件或过程变化可以存在由前一目的性向后一目的性递进的层次(级)关系。2) 罗尔斯的“紧缺利益优先原则”指在利益衡平过程中优先选择对公众最为必要、最为紧缺的利益,而“紧缺”是一个相对的时空概念,这个利益在某个社会阶段、因为某个突发事件都会产生变化。3) 《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版)第39条。4) 抗争型自保是指采取主动对抗,企图消灭风险源或者逼迫风险制造者主动采取措施消除风险的行为。5) 厦门PX项目事件、浙江杭州中泰事件等。6) “反向隔离”是美国社会学家萨斯所提出的的概念,他认为传统社会公众面对健康危机时是通过把危险源放在密闭空间中进行隔离从而解决问题,比如对传染病人的隔离。当公众无法通过“技术理性”明确具体的风险源时则反其道而行之,主动采取措施把自己与风险的外部环境隔离使公众自己成为了隔离的对象,这就是“反向隔离”。7) 很多家庭安装净水器或者使用桶装水、瓶装水以替代自来水。《2015年净水器行业蓝皮书》显示,2014年中国净水市场总规模约为121亿元,相比2015年的72亿元增长了66.9%,高端水零售额从2010年的55亿元增长到2014年的128亿元。8) 2015年,中国有机产品年销售额超过300亿元,生产总量以年均30%以上的速度递增,已成为全球第四大有机产品消费国。9) 2013年,国内空气净化器市场规模增速超过160%,2014年,市场增速超过30%。10) 环境污染物对于环境当中的人、物等环境主体不产生不良影响的最大限值,它是国家进行环境规划工作的科学基础,代表了一个国家的环境科学技术水平。11) 美国目前没有全国统一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美国环保局(EPA)制定了确定水质基准的技术指南,为美国各州制定水质标准提供了科学依据。12) 在美国“铅工业协会诉环保署”一案中讨论了这个问题,在该案中,法院支持了“充足的安全边际”,法院认为空气质量标准就应当完全基于健康考虑,而不考虑其他非健康因素。13) 2011年,美国联邦环保署公布了《清洁空气法》1990—2020年实施效益的预期评估报告,CAA的直接效益在2020年可以达到2万亿美元,而实施成本为650亿美元;同时,该法将预防超过23万人死于空气戊二胺。14)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15) 由环境保护部组建的环境基准专家委员会负责环境基准的科学评估。16) 加拿大、澳大利亚也采取了相似的模式,加拿大环境基准的发布机构是环境部,澳大利亚环境基准的发布机构是ANZECC 和 ARMCANZ。17) 《美国法典(2013版)》第 42卷第 7409节 (b)条的规定。18) 日本《环境基本法》第 16 条规定: “政府在对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土壤污染及噪声等相关的环境条件方面,分别制定旨在保护人体健康及保全生活环境方面希望加以维持的标准。前款规定的标准,必须经常加以合理的科学判断,并进行必要的修订。政府必须通过综合决策,有效地制定有关公害防治的施政策略,以努力确保标准得以执行。”19) 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20) (1)通过网络平台公开,且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2)通过建设项目所在地公众易于接触的报纸公开,且在征求意见的10个工作日内公开信息不得少于2次;(3)通过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公众易于知悉的场所张贴公告的方式公开,且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鼓励建设单位通过广播、电视、微信、微博及其他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发布本办法第10条规定的信息。21)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意见和建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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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典型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基本比较
空气质量标准基本污染物项目比较 国家 污染物项目 中国 SO2、NO2、CO、PM10、PM2.5、O3、Pb、BaP、TSP、NOx 欧盟 SO2、NO2、CO、PM10、PM2.5、O3、Pb、BaP、As、Cd、Ni、C6H6、NOx 日本 SO2、NO2、CO、SPM、PM2.5、Ox、苯、TCE、PCE、CH2Cl2、二噁英 水质量标准指标数目比较 标准名称 指标总数 有机类 中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109 71 美国《推荐水质基准》(2009)① 167 127 世界卫生组织《饮用水标准》 192 142 表 2国家烟气排放标准(部分)
烟气排放国家标准(部分) 烟尘排放浓度 /毫克/立方米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171−1996 100~300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9078−1996 100~500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5−1996 150~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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