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规范构造——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为切入
Research on the Liability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amage as a Legal Concept:Based on Tort Liability in Civil Code of the PRC
-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生态环境损害”纳入了侵权责任编,但与之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杂糅并改造了“赔偿损失”与“恢复原状”两种民事责任形式,实则是一种披着侵权法“外衣”的全新责任方式,与传统的环境侵权损害责任迥然相异,存在并行不悖的可能。为消解侵权责任编第七章现有体例所带来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须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予以精细剖释。在因果关系方面,不宜直接沿用既有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而是应当由双方公平负担举证责任,并以“常态关系”为逻辑基础进行因果关系推定;主观归责原则方面,则需要以过错责任原则代替无过错责任原则。于此基础之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最终落实还有赖于科学鉴定和司法决断,前者重在解决技术性问题,为确定赔偿费用提供理据;后者强调打破对鉴定结论的“迷信”,于司法层面重拾自由裁量权。
点击查看大图
计量
- 文章访问数:279
- HTML全文浏览量:0
- PDF下载量:1
- 被引次数: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