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企业公司化及公司法回应
Corporatization of Social Enterprises and Corporate Law Respo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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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型社会企业已然存在于我国公司行列,而公司法上并没有其容身之处。问题就在于现行公司法以传统商事公司为目标对象,并未将社会企业纳入其规范的视野。《民法典》构建的营利与非营利二分法法人体系,将公司性质限制在营利法人范围之内,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法律体系冲突。为了推动高质量发展,为社会企业利用公司框架和市场机制实现社会目的,就需要对《民法典》相关条款的文意进行目的解释。公司法修改亦应走出公司是仅以营利为目的,且须遵守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路径依赖。通过提升现有公司法规的包容性,制定专章或专条,将公司型社会企业纳入公司法,建构相应的社会目的实现机制,为社会目的公司高质量发展提供适宜的组织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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