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板

尊敬的读者、作者、审稿人, 关于本刊的投稿、审稿、编辑和出版的任何问题, 您可以本页添加留言。我们将尽快给您答复。谢谢您的支持!

姓名
邮箱
手机号码
标题
留言内容
验证码

社会企业公司化及公司法回应

朱羿锟,周代顺

downloadPDF

社会企业公司化及公司法回应

基金项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重点课题“公司法修改研究”(2019K20205);司法部2019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重点项目“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的《公司法》修订研究”(19SFB1007)。

Corporatization of Social Enterprises and Corporate Law Response

计量
  • 文章访问数:74
  • HTML全文浏览量:0
  • PDF下载量:0
  • 被引次数:0
出版历程
  • 收稿日期:2022-08-31
  • 录用日期:2022-09-26
  • 修回日期:2022-09-25
  • 网络出版日期:2022-11-09

社会企业公司化及公司法回应

    基金项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重点课题“公司法修改研究”(2019K20205);司法部2019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重点项目“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的《公司法》修订研究”(19SFB1007)。

摘要: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型社会企业已然存在于我国公司行列,而公司法上并没有其容身之处。问题就在于现行公司法以传统商事公司为目标对象,并未将社会企业纳入其规范的视野。《民法典》构建的营利与非营利二分法法人体系,将公司性质限制在营利法人范围之内,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法律体系冲突。为了推动高质量发展,为社会企业利用公司框架和市场机制实现社会目的,就需要对《民法典》相关条款的文意进行目的解释。公司法修改亦应走出公司是仅以营利为目的,且须遵守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路径依赖。通过提升现有公司法规的包容性,制定专章或专条,将公司型社会企业纳入公司法,建构相应的社会目的实现机制,为社会目的公司高质量发展提供适宜的组织法保障。

English Abstract

目录

    /

      返回文章
      返回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