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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改革开放以来,长江流域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产出的粗放式经济发展方式,使中国付出了严重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代价[1]。 “长江病了,而且病的不轻”[2]。为此,2020年12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下简称《长江保护法》),通过专门立法构建长江流域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为解决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问题开出了“立法处方”。《长江保护法》的出台为长江流域绿色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撑。
司法是实施《长江保护法》的关键环节。在2021年3月1日《长江保护法》生效之前,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4日、25日相继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以下简称《典型案例》)[3],发布了构建长江司法保护格局的司法政策和战略措施。那么,如何把握现阶段人民法院实施《长江保护法》的司法政策导向?《实施意见》和《典型案例》涵摄的司法指引意义如何评价和补强?本文试分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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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政策在宏观上能够引领司法工作的方向,决定司法的政治方向、基本原则和司法精神[19],在微观上则能够指导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当前,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大江大河生态保护和系统治理,对长江生态保护问题多次作出指示和要求,主张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维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20]。早在2016年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习近平同志就为长江治理开出了“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的治本良方[21]。
《长江保护法》作为中国第一部流域专项法律,从立法层面实现了“有法可依”。《长江保护法》共计96条规定,实体章节内容包括资源利用、污染防治、生态修复和绿色发展。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心是绿色发展。《长江保护法》制定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发布《实施意见》和《典型案例》,总结了现阶段长江流域面临的生态保护困境和长江流域特定的生态环境问题和管理症结,以长江绿色发展为根本指向,为长江大保护的生态法治提供了司法政策指引。《实施意见》和《典型案例》通过对以往长江流域司法案件的类型化总结,提出了未来长江流域司法治理的方向,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将《长江保护法》确立的“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贯彻于司法审判之中。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的《实施意见》提出了长江大保护司法案件新分类,这与《长江保护法》专章规定的资源保护、污染防治、生态修复和绿色发展等主要内容相符合,协同构建了长江司法保护的格局。《实施意见》的案件分类,改变了“传统部门法+诉讼程序”为基础的分类标准,转而采用了“环境要素保护+诉讼程序”的分类模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概要分析如表1所示。新的分类模式在理论上更符合环境法治体系的领域特征和学理性结构[22],实践中也切实回应了环境保护的社会调整事实,因而更有利于对法院的裁判活动提供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指引。
表 1《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概要分析
典型案件 审理日期 案由、案情、法律适用 案件类型 对应《长江保护法》的条款 1.被告人李某根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公诉日期:
2019-07-30
审结日期:
2019-10-18案由: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情:被告人禁渔期内违法使用电网捕捞水产品60余次,捕获野生鱼类900余斤并出售获利9000元。适用:《渔业法》 C+F 第53条、第86条 2.被告人赵某春等6人非法采矿刑事诉讼 公诉日期:
2016-08-31
审结日期:
2017-04-28案由:非法采矿罪。案情:被告人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非法采砂并销售获利,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破坏。适用:《矿产资源法》 C 第91条 3.被告人秦某学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公诉日期:
2018-01-18
审结日期:
2018-08-03案由:滥伐林木罪。案情:被告人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杉木进行砍伐并雇佣他人将砍伐的杉木销售。法院判决交纳补植复绿的保证金,栽植一年生杉树苗5050株,存活率达到90%以上。适用:《森林法》《自然保护区条例》 C+F 第39条、第40条 4.欧某明诉重庆市某区人民政府撤销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案(私益) 开庭日期:
2017-06-15
审结日期:
2017-08-22案由: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农业渔业。案情:原告长期从事渔业养殖的水域被划入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被禁止继续从事渔业养殖活动,要求撤销保护区整顿清退公告,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适用:《水污染防治法》 C 第34条、第35条、第36条 5.宣城市某金压铸件有限公司诉安徽省宣城市某区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行政补偿职责行政诉讼案(私益) 审理日期:
2020-03-10
审结日期:
2020-05-26案由:行政不作为。案情:原告将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建筑物自行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政府给与行政补偿款支付不到位。适用:《土地管理法》《自然保护区》《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行政诉讼法》 C 第39条 6.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诉中化重庆某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调解结案
诉讼日期:
2017-01
调解书发布日期:
2020-06-01案由: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情:被告将磷石膏直接堆放在长江边长达18年造成严重生态环境损害,原告诉超标排放污染物等行为违法请求立即停止环境侵害,赔偿相应的修复费用及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或采取替代性修复方式。适用:《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 A+F 第10条、第26条、第50条、第88条 7.北京市朝阳区某环境研究所诉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某开发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开庭日期:
2020-08-19
审结日期:
2020-12-22案由: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情:原告认为被告开发建设的水电站蓄水将淹没绿孔雀栖息地被淹没并危害生长在该区域陈氏苏铁、破坏当地珍贵的干热河谷季雨林生态系统。法院判决立即停止案涉水电站项目建设,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及备案后再审批。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B+F 第59条 8.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绿色发展基金会诉某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立案日期:
2015-12-21
开庭日期:
2019-10-30
审结日期:
2020-12-17案由: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情:原告认为被告将牙根梯级电站修建在五小叶槭雅江种群的分布区,牙根梯级水电站以及配套的公路建设将直接威胁到五小叶槭的生存,对社会公共利益构成直接威胁。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关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司法解释》 B+F 第59条 9.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诉某生态种养殖有限公司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立案日期:
2019-08-05
开庭审理/
审结日期:
2019-11.19案由: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情:被告与黄石市网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签订合同,约定由其承包网湖大湖进行生态渔业养殖,并先后向网湖大湖违法投放肥料导致网湖整体水质恶化。法院判决被告赔偿环境损害费、水体整体治理与恢复费用,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适用:《水污染防治法法》《自然保护区条例》 A+F 第86条 10.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诉江西省某市水务局意于展行河道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开庭日期:
2018-05-09
审结日期:
2018-08-17案由:行政监督。案情:人民检察院发现非法采砂涉案线索,向市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书。法院判决确认市水务局怠于履行河道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市水务局继续履行监管职责,确保河道管理安全。适用:《水法》《行政诉讼法》《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C+F 第91条 注:“案件类型”栏的字母所指:(A)水污染防治、(B)生态保护、(C)资源开发利用、(D)气候变化应对、(E)生态环境治理与服务等案件类型,(F)程序法指向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本表是作者根据《实施意见》和《典型案例》内容自制。 “传统部门法+诉讼程序”的案件分类模式是以刑法、民商法和行政法的部门实体法对应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种程序来构建司法保护格局,其主要功能是以诉讼程序类别指引人民法院适用相应的部门法实体规则。这一传统案件分类模式在生态环境资源案件上的应用,反映出生态环境资源司法是采取部门化诉讼的思路,而部门化诉讼思路强调的是选择诉讼程序的重要性,同时诉讼程序选择又对法律适用实体法的选择提出了指向性要求,即适用相应的刑法、民商法和行政法。可以说“传统部门法+诉讼程序”的案件分类模式,是法院在处理生态环境资源案件中习惯适用传统部门实体法、忽视适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法的一个重要因素。
相较于“传统部门法+诉讼程序”的案件分类模式,采用“环境要素保护+诉讼程序”的案件分类模式更有利于推进中国新时代进程中的生态环境资源司法审判改革。其一,“环境要素保护+诉讼程序”的分类模式反映着生态环境资源诉讼专门化的思路,强调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一体化和整体性治理理念,而不是环境法被传统部门法分散调整的治理思维。其二,“环境要素保护+诉讼程序”的分类模式顺应了长期以来形成的环境法立法体系和学理研究把生态环境资源法律保护按照要素分类进行专项法律调整的实情[23],有助于环境司法与环境立法实现对接和统一。其三,“环境要素保护+诉讼程序”的分类模式,在保留强调诉讼程序选择重要性的基础上,对裁判法院增加了依循生态环境资源要素选择相应实体法作为司法裁判依据的工作要求,可以有效避免法律适用中以原则性的刑法、民商法和行政法等部门实体法替代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法的“懒政”现象[24]。
通过考察《实施意见》可知,它在内容上延续了《长江保护法》以生态环境要素保护作为规范结构的立法体例,强调将环境要素保护融入诉讼程序之中,要求“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作用”。“环境要素保护+诉讼程序”的案件分类模式既能体现环境法民行交叉和公私法融汇的学科特点,同时也反映了环境法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融合性特征。从表1所列案件判决的法律适用条款情况可以看出,典型案例的裁判已经体现或正在体现出“环境要素保护单行法+诉讼程序法”的特征,案件裁判所适用的实体法规范也已经不局限在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实体法。概言之,新型案件分类模式反映了环境保护司法改革的新成效。
事实上,采用“环境要素保护+诉讼程序”的案件分类模式是最高人民法院完善环境司法的一项改革举措。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年1月发布的《环境资源案件类型与统计规范(试行)》(法〔2021〕9号)中指出,环境资源案件类型划分遵循了“从环境资源实体法的规定出发,契合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程序法,同时遵守相关司法解释”的基本思路,进而依据案件关涉的主导价值,“将环境资源案件划分为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气候变化应对、生态环境治理与服务等五大类型划分”。《实施意见》采用“环境要素保护单行法+诉讼程序法”的分类模式既遵循和贯彻了《环境资源案件类型与统计规范(试行)》(法〔2021〕9号)的基本要求,也结合了长江流域司法治理实情,有助于为长江流域绿色发展提供行之有效的司法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这两个司法政策文件,在实体内容上体现出呼应性,即《典型案例》选取的样本主题与《实施意见》的司法案件分类实体内容相呼应。从表1可见:(1)A类指代水污染防治类案件。该类案件以传统工业治理和末端污染控制为重心,内容与《长江保护法》第四章水污染防治相对应。《典型案例》提供了两个案例,典型案例6是由于磷石膏堆积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严重、由公益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9是由于违法投放养殖肥料造成水体污染、由检察院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进行司法审查,还需要对水污染的损害赔偿金额和生态修复结果进行司法确认。(2)B类指代生态保护类案件。该类案件的司法审判重点是通过对在长江流域禁渔期内从事生产性捕捞等环境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判罚来加强对栖息地生态系统保护,维护流域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这些内容对应《长江保护法》第53条和第59条的规定。《典型案例》提供了案例7和案例8两个案件,均是由环保组织提起、以保护生物多样性为目的的预防性公益诉讼案件。(3)C类指代资源开发利用类案件。该类案件的司法审判重点是依法打击和严厉惩处长江流域非法采砂行为,对应《长江保护法》第28条。《典型案例》提供了五个案例,典型案例1是检察机关对当事人在禁渔期内从事非法捕捞水产品并获利的行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2是检察机关对当事人未经许可、非法采砂并销售获利的行为提起的刑事诉讼。典型案例3是因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砍伐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域的树木并销售获利,检察机关对此违法行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4是因原告从事渔业养殖的水域被划入水源保护区无法继续经营,遂以区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的行政(私益)诉讼。典型案例5是原告企业因退出自然保护区的行政补偿不到位而提起的行政(私益)诉讼。典型案例10针对行政机关未积极查处非法采砂行为、怠于履行职责的不作为行为,由检察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行政不作为的司法监督。(4)D类指代气候变化应对类案件。该类案件对应《长江保护法》“绿色发展”专章,尚未发布切中主题的典型案例。(5)E类指代生态环境治理和服务类案件。该类案件主要涉及流域水运基础设施纠纷、流域生态保护修复纠纷和绿色金融纠纷等,对应《长江保护法》第七章保障与监督的规定。但《典型案例》也未提供切中主题的案件,而绿色金融领域应是未来重要的司法用武之地。
综上,《实施意见》所给定的案件类型未能在《典型案例》中得到全面反映,主要是缺失了气候变化应对类案件的典型案例和生态环境治理和服务类案件。就气候变化应对类案件而言,最高人民法院自2014年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时就已经将气候变化应对案件作为环境司法专门化研究范围对象,且近两年发布的《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均将“气候变化应对”列为独立类型。从内容上看,气候变化应对以节能减排领域的法律法规和环境标准为规范依据,强调通过重整、和解等司法手段推动重点行业技术设备升级和清洁化改造,将是未来法律实施和司法实践要重点领域。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环境资源案件类型与统计规范(试行)》(法〔2021〕9号)创设了“气候变化应对类案件”的新案由,再次表现出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参与气候变化治理既能动又审慎的态度。但是,气候变化诉讼还处于制度未成熟的萌芽发展时期[25],对气候变化诉讼的理论研究将为司法体系识别该类案件提供帮助。
Judicial Orientation to Implement the Law for Yangtze River Protection of PRC
——An Analysis of Policy Documents of Supreme People’s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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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长江保护法》是中国第一部流域法律,也是长江绿色发展的法律基础。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以及《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总结了长江流域司法实践经验,指出今后长江保护司法格局的重点领域和走向。司法政策提供了新的生态环境案件类型,示范了多样化的环境资源诉讼程序,对提升《长江保护法》的适用性有司法指引意义。未来司法政策还需完善气候变化类和环境治理服务类的典型案例,推行环境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补强环境公益诉讼的作用。Abstract:The Yangtze River Protection Law (2020)is the first national law on river basin protection in China, which established the legal basis for the green development of the Yangtze River Basin.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launched two judicial policy documents Implementation Opinions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Implementing the Yangtze River Protection Law and Ten Typical Cases on Judicial Protection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in Yangtze River Basin , which summarized the good judicial practice experience in the Yangtze River Basin, and pointed out the key areas and patterns of the judicial cases that should be paid great attention to in the future. The above judicial policy adopts the new classification of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cases and various procedures for litigation to enhance the applicability of the Yangtze River Protection Law . The judicial policy needs to realize typical cases on climate change and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services, and to stress the role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in particular to implement civi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incidental to environmental administration.注释:1) 笔者在北大法宝司法案例专栏中,分别以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为关键词,时间为2010年1月29日—2022年6月14日,发布主体为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搜索。其中指导性案例为178个,公报案例27个,典型案例1 768个。2) 2022年1月7日《人民法院报》发布的“202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司法政策”中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表明司法解释属于司法政策体系。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22-01/07/content_212835.htm?div=-1。3) 《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遇有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4) 司法案例有多种形式,包括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简称《公报》案例)、审判参考案例和典型案例。5)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官方文献汇编,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典型案例等重要司法信息的权威载体。《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创设于1985年,在指导审判实践、宣传法院工作、促进司法公开等方面具有重要而积极的作用。http://gongbao.court.gov.cn/SinglePage.html?result=introduction。6) 最高人民法院单独发布的司法文件,例如2022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法发〔2022〕17号);2022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法发〔2022〕16号);2022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涉及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上诉管辖问题的通知》(法〔2022〕127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发布的司法文件,例如2021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1年8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7)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司法文件,例如2021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2020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全国执行与法律监督工作平台进一步完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20〕23号)。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或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他尚有《最高人民法院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法〔2021〕305号)、《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 〈长江保护法 〉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法〔2021〕30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2022)等。9)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磋商和司法确认的规定。10)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1〕豫1402刑初109号刑事判决书和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1〕豫1402刑初60号刑事判决书都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作为裁判依据。1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对环境污染、破坏类案件设定了定罪和量刑的标准。12) 四川省康定县人民法院〔2021〕川3301民初716号民事判决书、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2021〕川3224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2021〕湘3125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书;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21〕苏0281刑初211号刑事判决书。13) 《行政诉讼法》第61条,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但是这条并不适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因为在环境领域,当事人属于私主体不能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14) 以司法合力保护生态环境,世界环境日前夕上海三中院发布环资“三合一”审判情况.2022-06-03. http://www.shszfy.gov.cn/detail.jhtml?id=10020730。15) 最高人民检察院. 河北安新:白洋淀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室揭牌.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106/t20210622_52205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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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概要分析
典型案件 审理日期 案由、案情、法律适用 案件类型 对应《长江保护法》的条款 1.被告人李某根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公诉日期:
2019-07-30
审结日期:
2019-10-18案由: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情:被告人禁渔期内违法使用电网捕捞水产品60余次,捕获野生鱼类900余斤并出售获利9000元。适用:《渔业法》 C+F 第53条、第86条 2.被告人赵某春等6人非法采矿刑事诉讼 公诉日期:
2016-08-31
审结日期:
2017-04-28案由:非法采矿罪。案情:被告人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非法采砂并销售获利,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破坏。适用:《矿产资源法》 C 第91条 3.被告人秦某学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公诉日期:
2018-01-18
审结日期:
2018-08-03案由:滥伐林木罪。案情:被告人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杉木进行砍伐并雇佣他人将砍伐的杉木销售。法院判决交纳补植复绿的保证金,栽植一年生杉树苗5050株,存活率达到90%以上。适用:《森林法》《自然保护区条例》 C+F 第39条、第40条 4.欧某明诉重庆市某区人民政府撤销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案(私益) 开庭日期:
2017-06-15
审结日期:
2017-08-22案由: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农业渔业。案情:原告长期从事渔业养殖的水域被划入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被禁止继续从事渔业养殖活动,要求撤销保护区整顿清退公告,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适用:《水污染防治法》 C 第34条、第35条、第36条 5.宣城市某金压铸件有限公司诉安徽省宣城市某区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行政补偿职责行政诉讼案(私益) 审理日期:
2020-03-10
审结日期:
2020-05-26案由:行政不作为。案情:原告将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建筑物自行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政府给与行政补偿款支付不到位。适用:《土地管理法》《自然保护区》《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行政诉讼法》 C 第39条 6.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诉中化重庆某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调解结案
诉讼日期:
2017-01
调解书发布日期:
2020-06-01案由: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情:被告将磷石膏直接堆放在长江边长达18年造成严重生态环境损害,原告诉超标排放污染物等行为违法请求立即停止环境侵害,赔偿相应的修复费用及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或采取替代性修复方式。适用:《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 A+F 第10条、第26条、第50条、第88条 7.北京市朝阳区某环境研究所诉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某开发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开庭日期:
2020-08-19
审结日期:
2020-12-22案由: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情:原告认为被告开发建设的水电站蓄水将淹没绿孔雀栖息地被淹没并危害生长在该区域陈氏苏铁、破坏当地珍贵的干热河谷季雨林生态系统。法院判决立即停止案涉水电站项目建设,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及备案后再审批。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B+F 第59条 8.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绿色发展基金会诉某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立案日期:
2015-12-21
开庭日期:
2019-10-30
审结日期:
2020-12-17案由: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情:原告认为被告将牙根梯级电站修建在五小叶槭雅江种群的分布区,牙根梯级水电站以及配套的公路建设将直接威胁到五小叶槭的生存,对社会公共利益构成直接威胁。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关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司法解释》 B+F 第59条 9.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诉某生态种养殖有限公司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立案日期:
2019-08-05
开庭审理/
审结日期:
2019-11.19案由: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情:被告与黄石市网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签订合同,约定由其承包网湖大湖进行生态渔业养殖,并先后向网湖大湖违法投放肥料导致网湖整体水质恶化。法院判决被告赔偿环境损害费、水体整体治理与恢复费用,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适用:《水污染防治法法》《自然保护区条例》 A+F 第86条 10.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诉江西省某市水务局意于展行河道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开庭日期:
2018-05-09
审结日期:
2018-08-17案由:行政监督。案情:人民检察院发现非法采砂涉案线索,向市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书。法院判决确认市水务局怠于履行河道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市水务局继续履行监管职责,确保河道管理安全。适用:《水法》《行政诉讼法》《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C+F 第91条 注:“案件类型”栏的字母所指:(A)水污染防治、(B)生态保护、(C)资源开发利用、(D)气候变化应对、(E)生态环境治理与服务等案件类型,(F)程序法指向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本表是作者根据《实施意见》和《典型案例》内容自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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